法律分析:一、直接告知提交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该材料系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不组织质证;
二、提交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出示该证据材料并陈述完所欲证明的事实后,主审法官直接请另一方当事人质证;
三、提交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出示该证据材料并陈述完所欲证明的事实后,主审法官当庭释明前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然后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即继续质证,如果不同意质证,则当庭告知出示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法庭不组织对该证据材料的质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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