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点内容应当使用正确的标的名称进行填写,并且要对标的进行性描述以使标的特定化,对标的的权利情况进行描述。合同应当约定标的的数量或确定交易数量的方法,标的的质量以及包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规章: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置】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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