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百家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来源:百家汽车网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及与非罪的界限。主体为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要件为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集资诈骗数额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律分析

一、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实践中认定如下: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

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

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实践中认定为具有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该罪。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也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因此,在处理集资诈骗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涉案资金的数额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