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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规定。第七条
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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