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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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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进行工业废水处理时,要遵循优先采用无毒处理工艺,尽可能减少或者消除废水处理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的废水。2、在处理有毒、有害或者生产有毒原料的废水时,要严格监督操作,尽可能采用合理的工艺和设备,降低废水的毒性。3、对于含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从其他废水中分流,以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九条 各级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 各级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原水氨氮浓度为75~115mg/L,出水氨氮浓度小于5mg/L。城市杂用水水质,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法律客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国家各级在资金、、法规法规上以环境道德教育为主导,以经济处罚为辅助手段,从源头上加强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给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改善工艺和更新设备,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学技术保障是重中之重,华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离、过滤、蒸发结晶和物理调节等来治污;化学水治理方法:酸碱中和方法,溶于水的中和沉淀法等,通过化学反应治污;生物水处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 减少存在于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或使其完全无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方法。法律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大措施,1: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水环境: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建设;加强工业污染防治:3:在重点企业推进清洁生产,降低排放强度,减少工业污染,缓解环境压力:4:推进重点流域治理;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5:加大水源地保护,防止对水源地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1种观点: 环保治理技术具体如下:1、防病促生技术。防病促生技术的核心原理是利用地面跟电极的衔接,从而建立一个自动循环的空间电场氛围。在这个电场氛围里,它能改良农作物的生长环境,促使农作物更快更好生长。地面跟电极衔接时,会出现化学反应,释放出很多的物质,比如臭氧和有机化合物等等。臭氧可以对地面的病虫害产生抑制和消杀的作用,有机化合物可以给作物提供更好的生长环境,以此实现增产增收;2、电子杀虫技术。生态农业中,不能使用化肥农药,一般只能通过物理的方法来防治病虫害。电子杀虫技术利用害虫的趋光性,或者是通过电子技术释放与害虫相近气味的信号,引诱害虫靠近,然后利用电压杀死害虫,和阻断害虫的生殖链,起到提高杀虫效率和控制数量的作用,保障生态种植作物的正常生长;3、磁化处理种子技术。当今科技日益发达,磁化处理种子技术在生态农业中已经发展重要作用。对即将播种的种子进行磁化处理,能大大提高其发芽率和成活率。经过处理时各种酶的作用,作物的根系更发达强壮,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病虫害的抵抗能力,从而提高产量;4、土壤改良技术。土壤的改良最实用的是秸秆还田技术。通过秸秆粉碎机将农作物的秸秆打碎后,通过土壤翻整埋入土壤中,秸秆在土壤中发酵孵化成为有机质,不但能减少化肥的使用量,还能提高土壤的肥力,改善土壤的吸氧能力,改善土壤板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 (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3、废弃物处理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污染大气的企业行为,可以要求法人缴纳补偿,情节严重的话可以用刑法来治理污染大气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大措施,1: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水环境: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建设;加强工业污染防治:3:在重点企业推进清洁生产,降低排放强度,减少工业污染,缓解环境压力:4:推进重点流域治理;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5:加大水源地保护,防止对水源地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2种观点: 治理污水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污水的物理处理方法:利用物理作用分离和去除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方法有:格栅法、筛网法、过滤法、离心分离法、沉淀池法、浮上法等。2、污水的生物处理方法: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废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性污染物质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比如氧化塘法,主要是通过藻类和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好气细菌对有机物的好氧分解、厌氧细菌对有机物的厌氧分解等生化作用,使污染物质得到降解。3、污水的化学处理方法: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离、去除废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废水处理法。包括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等;而以传质作用为基础的处理单元则有:萃取、汽提、吹脱、吸附、离子交换以及电渗析和反渗透等。4、特殊方法:比如生物接触氧化法,这是一种介于活性污泥法与生物滤池之间的生物膜法工艺,在池内设置填料,池底曝气对污水进行充氧,使池体内污水处于流动状态,保证污水同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充分接触,避免生物接触氧化池中存在污水与填料接触不均的缺陷。治理污水的措施除了上述方法,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治理污水:1、加强污水源头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水产生量,降低污水浓度。2、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管网,实现污水的全面收集和处理。3、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处理效果。4、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综上所述,治理污水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包括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和污泥处理等方法的应用,以及加强污水源头控制、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监管和执法等措施的实施。同时,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讨论,以不断完善和优化污水治理方案,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水污染问题长期存在,需要、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解决。主要的解决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加大治理投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推广清洁能源等。1. 加强监管应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同时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加大治理投入和企业应增加对污染治理的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3. 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和管理,鼓励企业实现自愿性减排,推动生态文明建设。4. 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应推广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模式,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5. 推广清洁能源应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切实保障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中国有哪些法律法规来规范水污染治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水污染治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等。其中,《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础法律,主要规定了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的内容。水污染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解决。法律措施能够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技术措施能够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社会公众也需要从个人层面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向水体直接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二)向地面和地下水域排放各种污染物质,使水体受到污染的;(三)其他污染水体或者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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