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分为三种情况:(一)被害人是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若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顾该女性的个人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构成强奸罪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若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女性是否同意,一般是构成强奸罪的;(三)但对于上述(二)项中的情况,法律另外规定,如果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由于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种观点: 网吧未成年上网情节轻微的由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的营业执照。公开经营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是违法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到警局做笔录,只是配合警方调查的取证行为,未成年人不构成违法,但作为证人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对于任何行为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存在案底的,网吧上网需身份证,未成年能上说明网吧管理不行不到位,查未成年是为罚网吧的款,即使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通常其犯罪记录也必须封存,未成年人将来也免除主动报告的义务。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1种观点: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措施如下: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第六十九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第2种观点: 沉溺网络,又称网络成瘾症,是一种过度使用、依赖互联网的心理疾病。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患有网络成瘾症的比例远远高于成年人。一些未成年人长时间沉迷于网络,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对此,未成年人保对国家在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具体措施上,一是,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是,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鼓励互联网企业承担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三是,国家推广用于组织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从技术上使未成年人不可能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此外,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进行有益的课外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定每日22时到次日8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法定节假日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5小时。 具体标准主要是从合理分配未成年人日常作息时间角度提出,除去正常睡眠、学习、用餐及文体活动时间外,区分节假日和其他时间,对游戏时段时长予以限定。法律依据:《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第二条 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需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第三条 每日22时到次日8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成年在家上网可以,去网吧上网属于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其中第,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等场所就包括网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是否自愿,都算强奸。女方已满14周岁,并且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未成年人上网本身不会处罚,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网吧会被处罚。以下是相关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法律常识关切人们生活,以上便是问题的所有答案,可以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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