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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购买了多份重疾险,是否可以被多次理赔?

来源:百家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购买了多份不同的保险,可理论上可以同时向多个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由于保险公司通常在签订合同时会设置“不重复理赔”条款,即同一事件只能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此外,保险理赔时需遵守诚信原则,不能故意重复索赔或骗取保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之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具体条款和出现的具体状况,如果购买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不可能得到双份赔偿,就同一保险标的购买两份保险那属于重复投保行为;如果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两份保险都应相应赔偿。一、意外保险与交通事故可双赔吗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汽车保险与人身意外险是不同性质的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可以要求汽车保险赔付外,符合理赔情形的,也可以要求人身意外险赔偿。二、商业车险重复投保如何赔付如果重复投保之后交强险只赔付第一份购买的交强险。根据《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投保的两份交强险即便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需要按交强险最高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首先,基于对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的分析,交强险并不是无限度的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其次,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强险重复投保行为就不受《保险法》的约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明显超过其保险价值。三、保险原则分类有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具体条款和出现的具体状况,如果购买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不可能得到双份赔偿,就同一保险标的购买两份保险那属于重复投保行为;如果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两份保险都应相应赔偿。一、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实践中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在财产保险领域理赔适用的主要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借贷。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而言,被保险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其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所获得的赔偿,一方面,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同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并且被保险人应当将其享有的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获赔偿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保险人而言,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保险人对导致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享有代被保险人之位对该第三者的追偿权,对第三者已作赔偿部分,保险人不再重复赔偿;对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基于委付行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享有物上代位权。因此,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一方面,必须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和物上代位权制度(委付制度)为基础,另一方面,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为前提,这在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强险与商业险区别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赔偿原则不同。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三是具有强制性。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的价格基本差不多。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保障范围的宽与窄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是否有费率优惠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三、离婚了 保险应该怎么分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它的购买时间,如果是结婚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是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一)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三)退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1种观点: 两份保险是否能够同时理赔是要视情况而定的。保险合同按照赔付方式可分为给付型和补偿型。给付型保险出险的时候可以同时赔付,但是补偿型保险就只能根据实际花费按一定比例赔付。同时入了两份商业保险,可以都报销,如果是入了两份社保,或者农保,只能报销一种。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诉讼。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1、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2种观点: 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具体条款和出现的具体状况,如果购买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不可能得到双份赔偿,就同一保险标的购买两份保险那属于重复投保行为;如果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两份保险都应相应赔偿。一、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1、代位求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赔付的被保险人后就可直接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定权利,不需要被保险人作为;委付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先由被保险人明确提出委付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经保险人承诺,委付才能发生效力。2、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只会给保险人带来利益;委付的行使可能同时给不保险人带来不利益。二、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关于离婚时保险的分割办法,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它的购买时间,如果是结婚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是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一)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三、离婚时保险怎么分割?离婚时保险分割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它的购买时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像其他财产那样简单地分割。根据其特点,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1、维持合同,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保持合同原样,保单持有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2、变更投保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应当向对方赔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使保单继续有效;3、退保,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分割,但损失较大,不作建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3种观点: 一、买两份意外险,赔付是不是两份都分别赔付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二、意外医疗保险的赔付必须满足哪些条件1、突发的意外的发生一定是突发的,即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并且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2、非本意的意外的发生一定是非本意的,即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无法预测的。3、外来的意外的发生一定是外来的,即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4、非疾病的意外的发生一定是非疾病的,即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理论上可以同时受理多份重疾险保单的理赔申请,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每份保单都需要计算赔偿金额,不得重复计算;2.保单中未明确禁止多份保单同时理赔;3.申请理赔的原因需符合保单中约定的重疾类别和条件;4.被保险人需要在每份保单中都履行好诚实信用义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保险人承保的同一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以向同一保险人依次或者同时申请赔偿。但是,同一保险事故中的多次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数额。3.《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中,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行为。4.保险合同中的重疾类别和条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比例责任制:即保险公司按照其承担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担赔偿责任,每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损失保险金额比例。责任限额制:与上一点类似,只不过此处的比例为每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公司总限额的比例。顺序责任制: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先赔偿,并以先后顺序负责超出金额。以上便是有关于重复投保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重复投保的赔偿金额是有限额的,限额以保险价值或者实际损失价值为准。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多份相同或相似的重疾险,需要向所有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投保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或相似的保险合同。但是,法律、行规禁止或者保险合同禁止的除外。”2.《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或相似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保险人的,除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已经获得全部赔偿的,不得再向其他保险人请求赔偿。”3.《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可以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投保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或相似的保险合同,但需要向所有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当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或相似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保险人请求赔偿,但已获得全部赔偿的不得再向其他保险人请求赔偿。同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非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第1种观点: (一)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之规定,马某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人身保险事故,其在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仍负理赔义务。也即,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双重求偿权,其可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该权利不因一方已为赔偿而丧失。(二)请求权性质。马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的依据是双方存在人身保险民法典律关系,其请求权性质为合同履行请求权。而马某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依据是马某因侵权而致伤的事实,该请求权性质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在成立要件、赔偿范围和时效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且二者在本案中不相妨害地并立存在。因此,马某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向不同的行为主体求偿。一、高空坠物怎么代位追偿高空坠物的代位追偿,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向保险公司提出,具体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二、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条件是: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第2种观点: 两份保险是否能够同时理赔是要视情况而定的。保险合同按照赔付方式可分为给付型和补偿型。给付型保险出险的时候可以同时赔付,但是补偿型保险就只能根据实际花费按一定比例赔付。同时入了两份商业保险,可以都报销,如果是入了两份社保,或者农保,只能报销一种。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诉讼。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1、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3种观点: (一)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能获得双份理赔,主、挂车两个连接使用,造成损失,如果只在主车或挂车其中之一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则与国家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不符,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更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一、为什么必须购买交强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二、发生车祸没买交强险死亡怎么赔偿在没有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车祸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负责理赔的赔偿限额、项目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行予以赔偿。对剩余的、尚未得到赔偿的损失部分,再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依法分担损失、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未缴纳交强险,直接要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由机动车车主在应该赔偿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对方车主违反规定,没有投保的话,责任在车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一部分,就由车主承担。三、平安车险代位求偿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车下投保人被自己车辆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注意:交强险中的所谓“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二)本车人员在下车被本车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意外险可以投保两份甚至更多,但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在出险后,多份保险可以重复理赔;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赔付时遵循的是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多份保费赔付的保险金不会超过实际的医疗花费。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避免事故后续有可能产生纠纷,建议双方都及时报案。至于定损之后走不走保险,自己可以按情况而定。法律依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可以。意外险可以投保两份甚至更多,但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在出险后,多份保险可以重复理赔;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赔付时遵循的是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多份保费赔付的保险金不会超过实际的医疗花费。【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1种观点: 医疗保险交两份可以把两份转到一起。合并之后,社保重复部分由接受地退现金。医保缴费年限是要求连续性不累计,养老缴费是累计。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一、离职后养老保险怎么转移社会保险转移流程: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第2种观点: 医疗保险可以买两份,但是不可以重复报销。医疗保险属于报销型保险,一般是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因此是不能重复报销的。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已经使用医疗保险a报销了相关医疗费用,那么再使用医疗保险b报销时,是不能对医疗保险a已经报销过的费用再次报销的,而只能对a还未报销过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医疗保险属于报销型的保险产品,所以只要被保险人投保多份医疗险产品,其出险后,所报销的金额不会超出实际花费,所以在投保多份医疗险时一定要考虑自身的情况以及需求。对于医疗保险这种保险产品,则可以多家投保。因为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经购买了该类保险产品,只要被保险人的出险情形符合出险情形,就可以进行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报销,理赔的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治疗疾病所需要的费用累计,以及报销的费用进行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医保不可以重复交两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可以重复参保,即使同时缴纳两种医疗保险费的,也只能报销其中一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起源发展:医疗保险,传统意义上就是指由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经办,通过带强制执行的法规或自愿缔结的契约,在一定区域的一定参保人群中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时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是小范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截至2022年10月,已有2860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国内67%的已上市罕见病用药都在其中。10年间,中国医保参保人数从5.4亿增加到13.6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多个医疗保险不能重复赔付。医疗保险不允许重复赔付,这是为了避免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和给医保局管理带来不便。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医保参加。例如,如果参保人员同时具有职工医保和城镇医保资格,由于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城镇医保,建议保留职工医保。此外,医疗保险的报销是基于补偿原则,即报销总额不会超过实际医疗费用,如果已经有一份保险进行了报销,其他保险的报销额将不会超过未被报销的部分。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1、互补原则:不同医疗保险产品之间设计有互补性,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2、公平原则:保障所有参保人员在发生医疗风险时能得到公平的经济补偿;3、共济原则:通过集体分摊个体风险,降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压力;4、风险共担原则:医疗保险旨在分散个人医疗风险,由保险集体承担;5、受益匹配原则:参保人员的保险赔付与其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相匹配。综上所述,多个医疗保险不能重复赔付,这是为了避免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和给医保局管理带来不便。参保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医保参加,并注意医疗保险的报销原则,避免重复赔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1种观点: 在我国公司法人不可以在别的公司买社保,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在其它公司买社保,如果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由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我完全责怪我自己的两家肋骨骨折保险公司赔偿多少钱当事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进行报警,经保险公司进行勘损、伤情鉴定之后再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赔偿。《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请问一下现在挂证在公司买保险合法吗?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认为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则商业保险有必要买;如果认为单位购买的社保已经足够保护劳动者,则不需要购买。购买商业保险不是强制的,但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则是强制的。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及时为劳动者进行购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汽车保险购买后不生效,与保险公司发生冲突,过错方可以在保险公司退保吗?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主要种类编辑退保可分为犹豫期退保、正常退保。部分保全公司为了解决争议提供了协议退保的方式。个别退保点人数增不代表出现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一般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十天为犹豫期。通常保险公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正常退保超过犹豫期的退保视为正常退保。通常领取过保险金的保单,不得申请退保。正常退保一般要求保单经过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约申请,寿险公司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金额即为保单的现金价值[1]。2退保特点编辑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3注意事项编辑办理退保要注意以下几点:申请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要提供以下文件:(1)投保人的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2)有效力的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提醒退保? 为了维护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下列条件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办理退保手续:(1)已发生伤残医疗赔付的保单;(2)已到生存领取期的保单(投保人已完成缴费义务,避免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2]保单;保单(投保人已完成缴费义务,避免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4相关介绍编辑退保是令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颇为头疼的一件事情,而更令人头疼的是保险公司一般要从退还给投保人的退保金中扣除一笔价值不菲的退保费,客户一般会对此大为不满,甚至认为保险公司是商业欺诈,而迁怒于更加无辜的保险代理人。而此时,如果代理人不能对收取退保费的原因说出个“所以然”来,很可能会使代理人付出巨大代价和客户之间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毁于一旦。实际上,从退保金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退保费是非常正常的,是国际惯例,符合保险精算原理,故中外概莫能外,只是中国民众的保险知识还没有发达国家那样普及,人们对退保费无法理解、不能由退保潮症候群·青..接受罢了。而保险知识的普及、保险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保险从业者的共同努力。从精算学的角度,保险公司至少有8个因素需要从解约的投保人那里收取退保费以弥补由于客户退保所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手续费用无论签约过程,还是退保金的支付过程,保险公司都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有一定的额外费用支出,因此要向违约的投保人收取手续费。佣金成本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保单的第一年或最初几年向代理人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的佣金,一旦投保人中途退保,已经支付出去的佣金将无法收回,而保险公司在佣金上的损失是要由违约的投保人承担的。保障扣除保险合同生效到退保前如果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也就是说在退保前保险公司已经提供了一段时间的风险保障,因此需要投保人的保费对价。这些保费需要在退保时从退保金中扣除。投资折价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要进行与负债相匹配的投资管理,要投资出去。而任何投资都有一个预先根据险种和保费收入预设的投资期,投资期的长短对应着期望收益的大小。保险公司提前把这笔钱从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拿回支付给客户所造成的投资市场上的折价也需要退保的客户来承担。利率调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除了一部分按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资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存在银行。如果投保人退保就相当于储户提前提取在银行里的定期存款,银行只能按活期利率计息。同样,保险公司也就不能按照原来的预定利率向退保的客户支付退保金了。总体风险一般而言,低风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更容易退保,当低风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退出时,剩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总体风险水平会升高,意味着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着收不抵支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要向毁约的投保人收取一些费用,以使收支相抵。已付金额有些保单在退保时,保险公司曾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其他条件的达成支付过保险金,在一些险种中已付金额也影响退保费的多寡。其他因素有时保险公司为了遏制退保,还要通过收取退保费向违约的投保人收取一定的罚金。此外,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支付的红利、提供的风险管理和理财服务、低息保单抵押贷款等等也是保险公司收取退保费的因素。为使退保费所可能引起的负效应降为最低,代理人应从4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其一,用好犹豫期。国内保险公司都为客户签约设定了一个10天左右的犹豫期,一旦客户在签约后的10天内反悔,保险公司将全额退款,不收取退保费,代理人在促成签约时应把这样的犹豫期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使其心中有数。其二,签约之前和客户退保之时,向客户耐心解释保险公司收取退保费的以上因素,让客户感到保险公司既诚信待人,又有理有据;让客户认识到“盲目退保”比“盲目投保”更不可取。其三,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财规划水平,为客户设计选择最适合其需要的产品,将退保率降为最低。其四,系统地学习或注意日常积累经济学和保险知识,比如,在经济过热、证券市场向好的背景下,要注意银行频繁升息所引起的利率固定型保险产品回报率相对下降的问题,注重保险产品组合,尽量为客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免去了客户退保的麻烦。9交强险退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这里还要补充一点:交强险退保还有一种可能即重复投保交强险.可以退投保日期靠后的那张.5利与弊编辑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前者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费用的开支。两者相加的总和就是营业保险费,也称毛保险费,即投保时需要交纳的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当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退保金。在购买保单的头两年,保险公司承保、制作保单、结算代理人手续费、员工工资等各项保险费用开支较大,此时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各项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是很少的。即使投保人在两年后中途退保,虽然保单现金价值会随交费年期的递增而不断增加,但与所交纳的保险费相比还是要少一些。其实,退来退去都是保险消费者自己的钱,因此,一旦买了保险,拥有了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放弃保障,否则,就会在经济上蒙受一定的损失。所以,在购买保险前要充分考虑和权衡,慎重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和负担能力,量力而行,而不可草率投保又草率退保。[3]6减小损失编辑大家都知道对于人寿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如果退保[4]的话,对投保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说想要退保的话可以咨询专家如何才能降低退保的损失。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性,保险公司在卖出一张保单后,主要成本(业务员的佣金、保单的维护等)一般产生在承保之后的头两三年,所以当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尤其是在前两三年退保,投保人将承担大部分的经济损失,而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尤其是长期寿险保单的持有者,轻易不要退保,如果是因为确实无力继续负担保费或者急需现金,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规避或者减少退保损失。一是利用宽限交费期推迟交费。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仍无法交费,投保人还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但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保单效力不变。这种方式主要是可以让投保人有较长的时间来审视手中的保单是否适合自己,不会出现缴费之后反悔从而造成较大退保损失的情形。二是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三是通过“保单转换”功能调整保险计划。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都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转换功能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投保人想要减少保费支出,同时不希望降低保险的保障功能,投保人就可以通过“保单转换”来调整保险计划,例如将之前购买的比较昂贵的储蓄型保险转换为保障型保险等。四是缩短保险期限。保险专家提醒,这是所有规避退保损失的方法中比较“笨”的一种,不过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仍然享有原来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俗话说:投保容易退保难。虽然多数保险公司不会有想退也退不掉的保险,但一般情况下,退保损失很大。所以通过以上的介绍能降低您退保的损失可能性。由于寿险长期险种居多,提高保单持续率是经营稳定的基础,如果退保率太高,不仅影响公司的效益和声誉,而且严重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退保的主要原因有经济原因、对服务不满意、对分红收益不满意为、保险知识缺乏.为降低退保率,应重视保单持续率提高;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前合规销售的教育;完善客户经理管理制度。一.客户退保原因分析:一客户退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原因.根据退保客户资料了解一大部分客户由于经济原因而退。首先客户在购买产品时缺乏理性,保费支出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其次,客户投保后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有重大支出等原因造成退保。二客户对服务不满意对业务员不满意。一是有些业务员片面夸大保险责任和产品回报率,误导客户。二是有些业务员在客户投保时特别热情,并承诺后期上门服务,而投保后服务承诺没有履行。三是一些业务员中途离职造成没有及时通知客户缴费和没有及时收费造成脱保等。对银行柜员不满。一些银行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由于工作忙为给客户把产品讲解清楚造成客户误解而退保。三客户对保险知识缺乏和负面影响一些客户根本就不了解保险知识只是一味的投保和退保。二.为降低退保风险采取的措施一加大客户经理诚信体系的建立,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理念,加强对业务员的管理提高诚信与职业道德考核的入司门槛。预防误导客户的行为和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发生。完善代理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乃至离司后的诚信义务。2.完善和改进营销培训体系。系统的培训业务员的职业道德、保险知识和营销技能,提高业务员的综合技能。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利用早夕会的时间对客户经理宣导合规销售的重要性。让客户经理在的销售第一步做到合规,确保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38个字为亲笔签字并亲笔抄录;确保客户在投保过程中对保险产品了解彻底.客户经理在销售中要客观的讲解分红收益不要片面的夸大收益,不能承诺收益能达到多高。二加强回访只一点需要运营部门配合,确保每一单保单都做到回访并且进行录音,对于有退保意向的及时联系业务员。【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保险公司充场买的保险可以退吗买完保险想退的办法:1、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应当退还投保人保险费2、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找保险公司和公司垫付需要走哪些流程法律分析:首先要看业务员与客户的关系,还要看客户是在什么情况下要委托业务员临时垫付保费,通常不算什么大事,最关键是客户对投保的保险条款是否完全清晰,这是最为重要的。严格说,做为客户投保商业险本身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本应重视并有所准备,除去条款完全了解清楚以外,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要有一个预算,以防在保险期间因经济出现紧张而导致退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2种观点: 可以在不同地区的两家公司交社保,但报销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份报销,所以建议办理社保转移,只交一份社保。转移方式如下:1、参保人员在新地址按规定建立基本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3种观点: 一辆车可以在两个公司同时买入两份保险。但两份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保险赔付只在车辆本身价值范围内赔付,超过部分不予赔付。汽车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强制交通保险+车船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坏保险,不算免责,可以保证每天的驾驶事故,可以得到大部分HE赔偿;另外,盗窃和救援、驾驶员乘客座椅责任险、自燃险、玻璃分离破碎险、水渍险等需要。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比较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非常狭窄,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2、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车辆商业性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的部分可以赔偿。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好处如下:1、可以规避风险,以小博大。通过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给困境中的我们提供后续经济援助,假如失去稳定的经济来源时,能够持续维持正常生活;2、有助于资产保全,锁住财富。随着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企业经营的风险无处不在,人们的资产,尤其是自身经营企业的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很容易因经营不善或金融环境动荡造成自身资产缩水,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实现自身资产保全、锁定财富;3、商业保险是人们进行财务规划的有效手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重疾险,那么各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该是相对的,不会影响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保险事项的保险,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始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2种观点: 意外险买多份是否可以一起理赔,具体是需要看承保公司的规定的。保险是不是可以叠加赔付,需要看投保的保险是给付型的,还是报销型的。如果是给付型的保险,投保了几份就可以赔偿几份,因为给付型的保险都是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意外险一般分为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因此,多份意外险是否可以同时进行赔付,还需要看实际情况:1.如果多份意外险都是意外伤害险,可以同时赔付;2.如果多份意外险都是意外医疗险,那么,其理赔金额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意外医疗险已经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用,那么意外医疗险只能报销还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若是意外医疗险在扣除了已经报销过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也无法报销,就说明两份意外医疗险不能同时赔付;3.如果一份是意外伤害险,一份是意外医疗险,还要看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哪一种意外险,比如若是因为摔伤骨折住院,那么只有意外医疗险可以赔付。多份能同时理赔吗?1.可以同时理赔: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身故或者伤残时,承保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对于这类情况则与寿险和重疾险相类似的,可以多家赔付,互不影响。2.不可以同时理赔:被保险人意外受伤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和赔付限额进行报销。对于这类情况是与医疗险类似的,无法重复报销。属于给付型的赔付项,允许叠加赔付。而意外医疗保障是属于报销性质的,不允许叠加赔付,不管买多少份,医疗报销不超过金额。也就是说,意外险是否可以多赔需要看保险责任。如果购买了多份意外险,意外险中的意外身故或伤残和意外住院津贴是可以多份赔付的,而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部分只能进行报销,不能多份多赔。投保者在投保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保额越高保费也越高。投保前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预算,合理规划保险投入。买多份意外险是否能同时赔付,还要看用到了什么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属于定额给付,多份意外险可多次赔付,也就是买多少赔多少。但是在赔付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即所有意外险加起来所理赔的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十岁以下不得超过二十万,十岁至十七岁不得超过五十万;2.意外伤残保险金:属于定额给付,多份意外险可多次赔付,也就是买多少可以赔多少;3.意外医疗保险金:属于报销型给付,因此多份意外险不可以多次报销,也就是说,在使用一份意外险报销了意外医疗费用后,再使用第二份意外险报销时,不能对第一份意外险已经报销过的意外医疗费用重复报销,而只能对第一份意外险还未报销过的意外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原则,保险人只需要承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一次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同一份保险合同不允许重复理赔。如果被保险人同时购买了多份保险,每份保险合同都有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可以分别理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可以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向多家保险人投保,但不得超过其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是当事人约定,自愿成立,平等有益,并有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内投保的同一风险,保险责任不得超过保险费所对应保险金额。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重疾险,每份保险合同都有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可以分别理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风险进行重复投保,保险人只需要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理赔。

第1种观点: 意外险买多份是否可以一起理赔,具体是需要看承保公司的规定的。保险是不是可以叠加赔付,需要看投保的保险是给付型的,还是报销型的。如果是给付型的保险,投保了几份就可以赔偿几份,因为给付型的保险都是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意外险一般分为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因此,多份意外险是否可以同时进行赔付,还需要看实际情况:1.如果多份意外险都是意外伤害险,可以同时赔付;2.如果多份意外险都是意外医疗险,那么,其理赔金额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意外医疗险已经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用,那么意外医疗险只能报销还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若是意外医疗险在扣除了已经报销过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也无法报销,就说明两份意外医疗险不能同时赔付;3.如果一份是意外伤害险,一份是意外医疗险,还要看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哪一种意外险,比如若是因为摔伤骨折住院,那么只有意外医疗险可以赔付。多份能同时理赔吗?1.可以同时理赔: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身故或者伤残时,承保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对于这类情况则与寿险和重疾险相类似的,可以多家赔付,互不影响。2.不可以同时理赔:被保险人意外受伤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和赔付限额进行报销。对于这类情况是与医疗险类似的,无法重复报销。属于给付型的赔付项,允许叠加赔付。而意外医疗保障是属于报销性质的,不允许叠加赔付,不管买多少份,医疗报销不超过金额。也就是说,意外险是否可以多赔需要看保险责任。如果购买了多份意外险,意外险中的意外身故或伤残和意外住院津贴是可以多份赔付的,而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部分只能进行报销,不能多份多赔。投保者在投保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保额越高保费也越高。投保前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预算,合理规划保险投入。买多份意外险是否能同时赔付,还要看用到了什么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属于定额给付,多份意外险可多次赔付,也就是买多少赔多少。但是在赔付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即所有意外险加起来所理赔的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十岁以下不得超过二十万,十岁至十七岁不得超过五十万;2.意外伤残保险金:属于定额给付,多份意外险可多次赔付,也就是买多少可以赔多少;3.意外医疗保险金:属于报销型给付,因此多份意外险不可以多次报销,也就是说,在使用一份意外险报销了意外医疗费用后,再使用第二份意外险报销时,不能对第一份意外险已经报销过的意外医疗费用重复报销,而只能对第一份意外险还未报销过的意外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2种观点: 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具体条款和出现的具体状况,如果购买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不可能得到双份赔偿,就同一保险标的购买两份保险那属于重复投保行为;如果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两份保险都应相应赔偿。一、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1、代位求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赔付的被保险人后就可直接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定权利,不需要被保险人作为;委付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先由被保险人明确提出委付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经保险人承诺,委付才能发生效力。2、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只会给保险人带来利益;委付的行使可能同时给不保险人带来不利益。二、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关于离婚时保险的分割办法,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它的购买时间,如果是结婚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是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一)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三、离婚时保险怎么分割?离婚时保险分割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它的购买时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像其他财产那样简单地分割。根据其特点,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1、维持合同,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保持合同原样,保单持有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2、变更投保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应当向对方赔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使保单继续有效;3、退保,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分割,但损失较大,不作建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3种观点: 两份保险是否能够同时理赔是要视情况而定的。保险合同按照赔付方式可分为给付型和补偿型。给付型保险出险的时候可以同时赔付,但是补偿型保险就只能根据实际花费按一定比例赔付。同时入了两份商业保险,可以都报销,如果是入了两份社保,或者农保,只能报销一种。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诉讼。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1、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理赔金额、赔偿方式和条件等内容。对于患有多种重疾的情况,需要看具体的重疾险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约定可以多次理赔或者每种疾病的理赔上限等内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理赔金额、赔偿方式和条件等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事故的标准和认定程序、被保险人患病的时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赔偿金额、赔偿方式和条件等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综上所述,如果患有多种重疾,是否可以多次理赔需根据重疾险合同条款具体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可多次理赔,则可以多次理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只能一次性给付。但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重复理赔,则可以多次理赔。如果保险合同没有规定,则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支付期限等内容。2.《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应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方式应当为一次性给付。4.《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者拒绝承保。5.《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6.《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生效、履行和变更等事项自定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采取比例分担方式进行赔偿,各保险人只需要根据各自的保险金额就可以计算出赔偿的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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