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一、行政处罚管辖方面的规定是什么?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二、哪些情况下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机关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由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机关应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是正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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