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具体条款和出现的具体状况,如果购买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不可能得到双份赔偿,就同一保险标的购买两份保险那属于重复投保行为;如果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两份保险都应相应赔偿。一、意外保险与交通事故可双赔吗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汽车保险与人身意外险是不同性质的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可以要求汽车保险赔付外,符合理赔情形的,也可以要求人身意外险赔偿。二、商业车险重复投保如何赔付如果重复投保之后交强险只赔付第一份购买的交强险。根据《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投保的两份交强险即便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需要按交强险最高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首先,基于对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的分析,交强险并不是无限度的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其次,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强险重复投保行为就不受《保险法》的约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明显超过其保险价值。三、保险原则分类有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具体条款和出现的具体状况,如果购买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不可能得到双份赔偿,就同一保险标的购买两份保险那属于重复投保行为;如果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两份保险都应相应赔偿。一、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实践中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在财产保险领域理赔适用的主要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借贷。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而言,被保险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其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所获得的赔偿,一方面,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同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并且被保险人应当将其享有的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获赔偿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保险人而言,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保险人对导致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享有代被保险人之位对该第三者的追偿权,对第三者已作赔偿部分,保险人不再重复赔偿;对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基于委付行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享有物上代位权。因此,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一方面,必须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和物上代位权制度(委付制度)为基础,另一方面,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为前提,这在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强险与商业险区别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赔偿原则不同。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三是具有强制性。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的价格基本差不多。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保障范围的宽与窄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是否有费率优惠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三、离婚了 保险应该怎么分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它的购买时间,如果是结婚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是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一)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三)退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1种观点: 两份保险是否能够同时理赔是要视情况而定的。保险合同按照赔付方式可分为给付型和补偿型。给付型保险出险的时候可以同时赔付,但是补偿型保险就只能根据实际花费按一定比例赔付。同时入了两份商业保险,可以都报销,如果是入了两份社保,或者农保,只能报销一种。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诉讼。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1、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2种观点: 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具体条款和出现的具体状况,如果购买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不可能得到双份赔偿,就同一保险标的购买两份保险那属于重复投保行为;如果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两份保险都应相应赔偿。一、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1、代位求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赔付的被保险人后就可直接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定权利,不需要被保险人作为;委付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先由被保险人明确提出委付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经保险人承诺,委付才能发生效力。2、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只会给保险人带来利益;委付的行使可能同时给不保险人带来不利益。二、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关于离婚时保险的分割办法,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它的购买时间,如果是结婚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是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一)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三、离婚时保险怎么分割?离婚时保险分割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它的购买时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像其他财产那样简单地分割。根据其特点,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1、维持合同,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保持合同原样,保单持有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2、变更投保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应当向对方赔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使保单继续有效;3、退保,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分割,但损失较大,不作建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3种观点: 一、买两份意外险,赔付是不是两份都分别赔付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二、意外医疗保险的赔付必须满足哪些条件1、突发的意外的发生一定是突发的,即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并且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2、非本意的意外的发生一定是非本意的,即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无法预测的。3、外来的意外的发生一定是外来的,即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4、非疾病的意外的发生一定是非疾病的,即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理论上可以同时受理多份重疾险保单的理赔申请,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每份保单都需要计算赔偿金额,不得重复计算;2.保单中未明确禁止多份保单同时理赔;3.申请理赔的原因需符合保单中约定的重疾类别和条件;4.被保险人需要在每份保单中都履行好诚实信用义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保险人承保的同一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以向同一保险人依次或者同时申请赔偿。但是,同一保险事故中的多次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数额。3.《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中,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行为。4.保险合同中的重疾类别和条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比例责任制:即保险公司按照其承担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担赔偿责任,每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损失保险金额比例。责任限额制:与上一点类似,只不过此处的比例为每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公司总限额的比例。顺序责任制: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先赔偿,并以先后顺序负责超出金额。以上便是有关于重复投保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重复投保的赔偿金额是有限额的,限额以保险价值或者实际损失价值为准。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多份相同或相似的重疾险,需要向所有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投保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或相似的保险合同。但是,法律、行规禁止或者保险合同禁止的除外。”2.《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或相似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保险人的,除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已经获得全部赔偿的,不得再向其他保险人请求赔偿。”3.《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可以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投保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或相似的保险合同,但需要向所有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当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或相似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保险人请求赔偿,但已获得全部赔偿的不得再向其他保险人请求赔偿。同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非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