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保律的主体就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例如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公民因他人排污致使健康受到损害要求污染者赔偿损失而产生的争议等。发生环境纠纷后,争议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一般来说,公民、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查、处理达成有关协议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环境纠纷后,公民、法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查、处理达成有关协议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民事纠纷解决途径:1、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2、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3、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一、民事纠纷的法律特点如下: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区别于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二、民事纠纷的立案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综上所述,民事纠纷一般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此处的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而不是调解,而的调解属于诉讼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民事纠纷解决途径:1、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2、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3、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据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实践,环境纠纷的行政性处理主要有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法律依据《环境保》第41条第2款和《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1.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起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想·的环境民事诉讼。2、行政裁决,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问题进行裁决的活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有以下几点特殊之处:(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环境保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于从环境侵害行为到由它产生的危害后果之间,污染物有一个迁移、转化和作用的过程,即危害后果的发生和暴露相对于污染行为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只有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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