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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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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1 )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 2 )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3、废弃物处理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做绿色消费者。购买绿色环保的装饰材料或其他消耗品 二、自带筷子,拒绝使用一次性木筷。 三、拒绝购买以濒危物种为原料的中药材。 四、拒绝使用珍贵木材用品,给动物一个安全的家。 五、双面使用每张纸。 六、使用节水型用具,节约每一滴水。 七、使用无磷洗衣粉。 八、购买无氟冰箱,防止地球臭氧层被破坏。 九、随手关灯,节约能源。 十、发现污染,打电话给环保局。 十一、拒绝过度包装。如能用一个装下,绝不使用两个塑料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在防止污染方面措施如下:一、大气污染在法规层面的建议:(1)修订《大气法》:建议在立法目标、行为规范、法律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大气法内容,加强其可操作性;(2)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健全颗粒物监控体系(3)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4)完善大气污染控制的经济(5)尽快颁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管理办法》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大气污染在技术层面的防治措施:(1)完善城市群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体系;(2)加强颗粒物污染物(SO2、NOx、挥发性有机物等)监控系统建设:由于二次颗粒物是由气态前体物在大气环境中被氧化而产生的,对二次组分的控制措施也要从两方面展开。首先是控制二次颗粒物组分的气态前体物,其次是控制造成大气氧化性增强的关键物种的排放;(3)控制燃煤源点源和面源(4)减缓机动车尾气排放(5)控制扬尘和区域生物质来源(6)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颗粒物排放二、水污染的治理措施:(1)转变观念加强水污染知识的宣传 ,使人们认识到水资源是人类共有的,有充分利用 水资源的权力,也有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的责任和义务。使人人都有水危机感,节约用水的责任感,保护水污染的责任感,同时打破传统的“先污染 后治理”的观念。各地区、各部门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深入、广泛、持久地宣传教育,使预防、治理水污染深入人心。(2)加强工业污染源防治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力度,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发现违法排污一定要严加处罚。应切实进行工业结构的调整,严格控制和加快淘汰或改造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在行业中提倡向先进水平看齐,做到不折不扣地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标,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在工业生产值增长的同时,污染物的排放不仅不能增长而要不断降低。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实施清洁生产可以大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量,不仅可以获得环境效益,还可以因为降低成本而获得经济效益。 应提高工业废水处理及利用的水平,提高处理及利用设施的运行率。要认识到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都是流失的资源,并尽量采用有效技术回收利用,在减量化、资源化的基础上使其无害化。(3)加强生活污水的防治对于生活污水防治,有效的措施是加强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厂的正常运行。因地制宜地选用高效、低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废水处理技术,合理地规划排水系统,特别注意采用可以回收利用能源、资源的处理技术和天然生态系统。应大力发展处理后废水的再利用。再生的废水可回用作工业冷却水、农业灌溉水、市政杂用水等。废水的再利用,既能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又减轻对水环境的污染。(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药、化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性的认识,以便进行有效的防范。其次,要加强农药、化肥等产品生产流通的管理,确保农药、化肥品种与质量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避免违禁和不合格产品用于农业生产中。同时,重视对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农药、化肥在运输、储存、供销等环节上存在危害生态环境的隐患。第三加强科学技术指导,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做到科学、合理、安全施用,是防止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径。第四,大力研究开发和施用高效、易降解的无公害和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第六,大力发展生态农业[5],生态农业是实现我国农业生产,农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成功模式。要树立大环境生态观念,加大农、林、牧、渔环境污染源的管理力度,控制水土、有机质流失和土壤污染,推广高效、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大三、土壤污染的预防措施(1)加强宣传、监督和管理,依法预防:各部门应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和健康意识,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止、控制和治理的有关法规和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灌溉水质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等;(2)加强土壤污染的调查和监测, 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报和评价系统: 在研究土壤背景值、通过调查摸清我国土壤污染总体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质量监测、评价标准和预报系统;(3)发展清洁生产,消除污染源:在工业方面应认真研究和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控制“三废”的排放。在生活污染方面加强分类回收和净化处理。在农业生产中,加强污灌管理,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做到因土因植施肥,积极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措施,发展生物高效农药;(4)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土壤污染是以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为媒介的二次污染为主,植树造林一方面可净化空气,降低大气污染而引起的土壤污染,另一方面还可以涵养水分、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土壤的自净能力。对于被污染的土壤或进入土壤的污染物,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1)生物修复:土壤污染物质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或植物吸收而被净化。蚯蚓就是一种能提高土壤自净能力的环境动物, 被人们誉为“生态学的大力士”;污染严重的土壤还可改种非实用的吸收能力强的植物等来修复土壤;(2)施用化学物质,降低重金属的可溶性,减少植物的吸收;(3)增施有机肥料,改善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增强自净能力;(4)土壤氧化还原条件,使有些重金属转化为难溶太沉淀物,控制起迁移和转化;(5)改变轮作制度,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消除有些污染物的毒害;(6)换土和翻土,此法只适宜轻度污染的土壤和小面积的改良;(7)实施针对性措施,对于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主要通过生物修复、使用石灰、增施有机肥、灌水调节土壤E h 等措施降低或消除污染;对于有机污染的防治主要通过增施有机肥、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土壤pH 和Eh 等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从而消除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3、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渡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地严重污染事件发生。应该将这样的地方放在空阔,空气流通,人口密度相对稀薄的地方。4、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减轻大气污染程度,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生态重建是极为重要的。5、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6、提高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水平。在减量化工作的基础上加快以卫生填埋为主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1 )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 2 )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3、废弃物处理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3种观点: 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在防止污染方面措施如下:一、大气污染在法规层面的建议:(1)修订《大气法》:建议在立法目标、行为规范、法律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大气法内容,加强其可操作性;(2)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健全颗粒物监控体系(3)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4)完善大气污染控制的经济(5)尽快颁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管理办法》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大气污染在技术层面的防治措施:(1)完善城市群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体系;(2)加强颗粒物污染物(SO2、NOx、挥发性有机物等)监控系统建设:由于二次颗粒物是由气态前体物在大气环境中被氧化而产生的,对二次组分的控制措施也要从两方面展开。首先是控制二次颗粒物组分的气态前体物,其次是控制造成大气氧化性增强的关键物种的排放;(3)控制燃煤源点源和面源(4)减缓机动车尾气排放(5)控制扬尘和区域生物质来源(6)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颗粒物排放二、水污染的治理措施:(1)转变观念加强水污染知识的宣传 ,使人们认识到水资源是人类共有的,有充分利用 水资源的权力,也有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的责任和义务。使人人都有水危机感,节约用水的责任感,保护水污染的责任感,同时打破传统的“先污染 后治理”的观念。各地区、各部门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深入、广泛、持久地宣传教育,使预防、治理水污染深入人心。(2)加强工业污染源防治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力度,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发现违法排污一定要严加处罚。应切实进行工业结构的调整,严格控制和加快淘汰或改造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在行业中提倡向先进水平看齐,做到不折不扣地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标,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在工业生产值增长的同时,污染物的排放不仅不能增长而要不断降低。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实施清洁生产可以大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量,不仅可以获得环境效益,还可以因为降低成本而获得经济效益。 应提高工业废水处理及利用的水平,提高处理及利用设施的运行率。要认识到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都是流失的资源,并尽量采用有效技术回收利用,在减量化、资源化的基础上使其无害化。(3)加强生活污水的防治对于生活污水防治,有效的措施是加强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厂的正常运行。因地制宜地选用高效、低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废水处理技术,合理地规划排水系统,特别注意采用可以回收利用能源、资源的处理技术和天然生态系统。应大力发展处理后废水的再利用。再生的废水可回用作工业冷却水、农业灌溉水、市政杂用水等。废水的再利用,既能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又减轻对水环境的污染。(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药、化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性的认识,以便进行有效的防范。其次,要加强农药、化肥等产品生产流通的管理,确保农药、化肥品种与质量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避免违禁和不合格产品用于农业生产中。同时,重视对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农药、化肥在运输、储存、供销等环节上存在危害生态环境的隐患。第三加强科学技术指导,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做到科学、合理、安全施用,是防止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径。第四,大力研究开发和施用高效、易降解的无公害和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第六,大力发展生态农业[5],生态农业是实现我国农业生产,农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成功模式。要树立大环境生态观念,加大农、林、牧、渔环境污染源的管理力度,控制水土、有机质流失和土壤污染,推广高效、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大三、土壤污染的预防措施(1)加强宣传、监督和管理,依法预防:各部门应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和健康意识,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止、控制和治理的有关法规和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灌溉水质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等;(2)加强土壤污染的调查和监测, 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报和评价系统: 在研究土壤背景值、通过调查摸清我国土壤污染总体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质量监测、评价标准和预报系统;(3)发展清洁生产,消除污染源:在工业方面应认真研究和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控制“三废”的排放。在生活污染方面加强分类回收和净化处理。在农业生产中,加强污灌管理,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做到因土因植施肥,积极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措施,发展生物高效农药;(4)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土壤污染是以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为媒介的二次污染为主,植树造林一方面可净化空气,降低大气污染而引起的土壤污染,另一方面还可以涵养水分、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土壤的自净能力。对于被污染的土壤或进入土壤的污染物,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1)生物修复:土壤污染物质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或植物吸收而被净化。蚯蚓就是一种能提高土壤自净能力的环境动物, 被人们誉为“生态学的大力士”;污染严重的土壤还可改种非实用的吸收能力强的植物等来修复土壤;(2)施用化学物质,降低重金属的可溶性,减少植物的吸收;(3)增施有机肥料,改善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增强自净能力;(4)土壤氧化还原条件,使有些重金属转化为难溶太沉淀物,控制起迁移和转化;(5)改变轮作制度,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消除有些污染物的毒害;(6)换土和翻土,此法只适宜轻度污染的土壤和小面积的改良;(7)实施针对性措施,对于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主要通过生物修复、使用石灰、增施有机肥、灌水调节土壤E h 等措施降低或消除污染;对于有机污染的防治主要通过增施有机肥、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土壤pH 和Eh 等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从而消除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污染防治法自通过后经历了两次修订,第一次是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次是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后,会同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报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第二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协调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五)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污染防治法自通过后经历了两次修订,第一次是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次是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2种观点: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1种观点: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城市人口密集,污水、污物增多,由于长期任意排放,导致城市及其附近水环境日趋恶化。19世纪欧洲一些大城市,因饮用水源遭到污染,曾多次造成霍乱、痢疾等传染病的流行。为了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开始进行污水处理。造成水污染事故应受什么处罚: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大措施,1: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水环境: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建设;加强工业污染防治:3:在重点企业推进清洁生产,降低排放强度,减少工业污染,缓解环境压力:4:推进重点流域治理;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5:加大水源地保护,防止对水源地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水污染进行防治的具体措施包括有: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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