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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法律问题

来源:百家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度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要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法律依据:《山东省安监局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3、井下发生火灾的;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危及职工安全的;6、采空区有冒顶征兆的;7、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8、工作面有害气体指标超限的;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井下出现这11种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发生冲击地压征兆;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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