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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构改革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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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部分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弱。部分村干部受文化程度、思想观念、地域的影响,对本村的工作没点子,缺思路,没有本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发家致富的步伐。二、工作中唯上不唯下,漠视群众需求。部分干部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责任指标搞工作,热衷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迟迟不能解决。三、服务意识不强。部分村干部工作作风和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前催粮收款的思维中,还没有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以致在工作中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始终不能顺利推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在问题:(一)账务处理不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二)账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失控。(三)债权债务缺乏清理,债务不堪重负。(四)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影响干群关系。(一)提高乡村干部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整改措施:(二)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三)加强财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四)强化审计监督,加大惩戒力度。(五)开展民主理财,遏制乱支乱用民主理财是有效监管村级财务开支的有力手段。(六)发展农村经济,化解历年债务。要及时做好村级历史债务的化解工作。法律依据:《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部分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弱。部分村干部受文化程度、思想观念、地域的影响,对本村的工作没点子,缺思路,没有本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发家致富的步伐。二、工作中唯上不唯下,漠视群众需求。部分干部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责任指标搞工作,热衷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迟迟不能解决。三、服务意识不强。部分村干部工作作风和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前催粮收款的思维中,还没有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以致在工作中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始终不能顺利推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部分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弱。部分村干部受文化程度、思想观念、地域的影响,对本村的工作没点子,缺思路,没有本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发家致富的步伐。二、工作中唯上不唯下,漠视群众需求。部分干部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责任指标搞工作,热衷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迟迟不能解决。三、服务意识不强。部分村干部工作作风和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前催粮收款的思维中,还没有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以致在工作中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始终不能顺利推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在问题:(一)账务处理不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二)账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失控。(三)债权债务缺乏清理,债务不堪重负。(四)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影响干群关系。(一)提高乡村干部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整改措施:(二)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三)加强财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四)强化审计监督,加大惩戒力度。(五)开展民主理财,遏制乱支乱用民主理财是有效监管村级财务开支的有力手段。(六)发展农村经济,化解历年债务。要及时做好村级历史债务的化解工作。法律依据:《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部分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弱。部分村干部受文化程度、思想观念、地域的影响,对本村的工作没点子,缺思路,没有本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发家致富的步伐。二、工作中唯上不唯下,漠视群众需求。部分干部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责任指标搞工作,热衷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迟迟不能解决。三、服务意识不强。部分村干部工作作风和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前催粮收款的思维中,还没有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以致在工作中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始终不能顺利推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企业改制要注意:1、形式应该多样。2、目标要明确。3、指导原则正确。4、正确看待经营者持大股。5、资产评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6、完备相关法律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2种观点: 一、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与障碍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主要来自于缺乏依据、对既得利益的得失等几个方面。1、对中小企业改制缺乏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产权改革、法规虽然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抓大放小,但对中小企业究竟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没有依据。关于改制的、法规,也只是涉及到国家大型骨干企业,而中小企业对于当地主管部门来说,又是大企业,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提出放开这些企业的意见和办法,因此,中小企业的改制在、法规方面还是一项空白。改制是脱胎换骨的一场自身,可以说是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没有国家、法规的支持,各主管部门很难主动去做。2、靓女不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被看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国有中小、集体企业大都隶属市、县两级,而有盈利能力的又大都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因此,对于搞得好的企业,主管部门既不肯放开,更不愿主动深化企业改制。只要企业不改制或改制不彻底,它就依然姓公,仍然是国有、集体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不会改变,职工的身份不会改变,隶属关系不会变,企业还是要受主管部门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仍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难以实现自主经营。市场经济的发展,时不我待,昔日的靓女也会随着与市场距离的越来越远而变成昨日黄花,即使是这样,各主管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虑,这类企业的改制依然是杳杳无期。3、从局部利益出发,阻碍改制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由于有直面市场的压力,都有一定的危机意识,有的企业甚至有迫切的改制愿望。但一些主管部门不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改制问题,一怕戴私有化的帽子,二怕资产流失,三怕失去权力与既得利益,对企业的改制形成了阻力。二、国有中小、集体改制的几点建议l、出台指导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法规国家应尽快制订和出台关于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各级可根据国家的法规和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改制涉及的清产核算、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等方面制订出相关的操作细则,通过出售、转让等在内的灵活方式将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真正放开搞活,明晰企业产权,合理分配与设置股权,依法进行产权变更,促进中小企业改制。2、以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为契机,加快中小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除保留少数大型企业的国有性质外,对众多的中小企业要抓紧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全员持股、管理层收购、公开拍卖等方式,淡化其国有性质。特别是对于盈利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推广发达省份靓女先嫁的做法,及时进行改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先机。同时,改制要坚决、彻底,只有这样才能割断它与之间的资产脐带,使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早日成为的市场主体。3、强化机构配套改革。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乡镇企业改制要注意:1、形式应该多样。2、目标要明确。3、指导原则正确。4、正确看待经营者持大股。5、资产评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6、完备相关法律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种观点: 一、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与障碍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主要来自于缺乏依据、对既得利益的得失等几个方面。1、对中小企业改制缺乏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产权改革、法规虽然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抓大放小,但对中小企业究竟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没有依据。关于改制的、法规,也只是涉及到国家大型骨干企业,而中小企业对于当地主管部门来说,又是大企业,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提出放开这些企业的意见和办法,因此,中小企业的改制在、法规方面还是一项空白。改制是脱胎换骨的一场自身,可以说是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没有国家、法规的支持,各主管部门很难主动去做。2、靓女不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被看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国有中小、集体企业大都隶属市、县两级,而有盈利能力的又大都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因此,对于搞得好的企业,主管部门既不肯放开,更不愿主动深化企业改制。只要企业不改制或改制不彻底,它就依然姓公,仍然是国有、集体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不会改变,职工的身份不会改变,隶属关系不会变,企业还是要受主管部门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仍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难以实现自主经营。市场经济的发展,时不我待,昔日的靓女也会随着与市场距离的越来越远而变成昨日黄花,即使是这样,各主管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虑,这类企业的改制依然是杳杳无期。3、从局部利益出发,阻碍改制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由于有直面市场的压力,都有一定的危机意识,有的企业甚至有迫切的改制愿望。但一些主管部门不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改制问题,一怕戴私有化的帽子,二怕资产流失,三怕失去权力与既得利益,对企业的改制形成了阻力。二、国有中小、集体改制的几点建议l、出台指导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法规国家应尽快制订和出台关于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各级可根据国家的法规和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改制涉及的清产核算、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等方面制订出相关的操作细则,通过出售、转让等在内的灵活方式将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真正放开搞活,明晰企业产权,合理分配与设置股权,依法进行产权变更,促进中小企业改制。2、以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为契机,加快中小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除保留少数大型企业的国有性质外,对众多的中小企业要抓紧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全员持股、管理层收购、公开拍卖等方式,淡化其国有性质。特别是对于盈利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推广发达省份靓女先嫁的做法,及时进行改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先机。同时,改制要坚决、彻底,只有这样才能割断它与之间的资产脐带,使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早日成为的市场主体。3、强化机构配套改革。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

第3种观点: 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1、集体企业的改制的类型。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本文也主要依据这一改制类型进行犯罪问题研究。而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基本相同,在本文中没有必要作更多的重复论述。2、集体企业改制的行为过程。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大体上出现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需要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和财务处理等事项。与此同时,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有参与的权利。二是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程中,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需要完成设立新公司(企业)等事项。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以及新设立的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过程中,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和其委托的管理者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股东和其委托的代表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关键时刻,它是一个艰巨、慢长和妥协的过程。由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的特殊性,在这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以多种身份参与集体企业的改制。

第1种观点: 一、城镇集体企业数量持续下降及其主要原因 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90年代中期以来,规模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产值和数量都在下降,但未公布城镇集体企业变化的数据。但对一些行业及省市数据分析表明,90年代中期以后,城镇集体企业数量是呈下降趋势。全国轻工集体企业来  一、城镇集体企业数量持续下降及其主要原因  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90年代中期以来,规模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产值和数量都在下降,但未公布城镇集体企业变化的数据。但对一些行业及省市数据分析表明,90年代中期以后,城镇集体企业数量是呈下降趋势。全国轻工集体企业来看,1990年,全国轻工集体企业数为50427户,到1998年底为26118,减少了48.2%;天津市1980年~1990年,每年新建城镇集体企业1000~2000家,而到90年代中期,每年减少1000~2000家;广州市1994年城镇集体企业有10053个,从业人员41万,到 2000年底,城镇集体企业下降为3169个,从业人员28.7万人。  城镇集体企业数量的减少,除兼并、出售、破产、终止清盘等原因外,主要是改制所致。到1998年底,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已改制为其它性质和形态的企业。1998年,由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况表明,在现有46万户集体企业中,真正算得上集体所有的,占城镇集体企业总数的不到60%,其余的40%,都已改变了企业性质或企业形态。到2000年底,大部分地区,改制企业已达50%左右,改的少的地区也达到20%以上。轻工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等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占改制企业总数的78%。  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 1999年底为46086万户,到2000年底,已改制企业22236户,占企业总数的48%。其中改制为股份制企业781户,股份合作制企业2822 户,出售企业2965户,私营、合伙等形式企业8250户。而新建企业,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注册为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等。  由于历史原因,还有些集体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只是按集体企业注册,是所谓戴红帽子的企业。随着国家的变化,这些企业通过改革,重新登记,恢复了私营企业的面目。辽宁省近几年对39106家企业进行了甄别,甄别出私营企业2502家,并重新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  综合地看,城镇集体企业的减少,50%左右是因为企业改制。其它则是在市场竞争中无力竞争的企业被自然淘汰。  二、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尽管城镇集体经济改制比例已经不小,但与乡镇集体企业、国有中小企业相比,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步伐并不快。据国家经贸委对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改制的初步统计表明,到2000年6月底,1996年在册的46281户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已改制35181户,改制面达76%,高于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比例。  对一些地区和典型案例的分析表明,存在许多阻碍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及发展的问题。  (一)一些地方仍视城镇集体企业为二国营,侵占集体企业权益的情况严重  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但实际上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仍然直接管理和控制城镇集体企业。  一是直接控制企业经理人事,由或有关部门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集体企业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但据1999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统计,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60.9%是主管部门任命。不少地方出现了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随意更换企业领导人,有的甚至利用掌握的人事权,强制免去带领职工实行企业改制的厂长,另派人取而代之并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等问题,有的地方还出现将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经常性开支。  一份《研究报告》提到的华晟事件 就是主办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严重侵权的事例。华晟公司是某市石油化工总厂批准组建的集体企业。企业职工主要是下岗后再就业的中年职工和中专技校毕业的青年。华晟在成立时曾向石化总厂借款注册,但借款不能出资,故写成拨款,以后华晟还了这笔钱。因此,石油化工总厂对华晟公司无产权关系,也无管理权责。 1999年初,石化总厂以曾经拨款出资等为由,单方面认定华晟公司的产权归它所有,在6月份不经职代会同意,撤换华晟的法定代表人,接管其财务和业务,以后又让华晟公司歇业,但不予安置职工。职工不同意,要求进行产权界定。2000年4月经财政部鉴定华晟公司资产为集体资产以后,石化总厂仍强行接管其财产和经营业务,冻结其银行帐号,迫使企业停业。从许多集体企业与扶办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例看,一般是初期两者间法律、经济关系不太规范,以后扶办单位往往以此为由,甚至置权威部门的产权界定不顾,侵占集体企业资产。目前,华晟事件已诉讼法律,但至今尚未解决问题。     二是直接控制和处置集体企业资产。一些地区对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经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结果不认帐,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得到或部门批准,不经或部门重新界定和批准就不能进行改制;有些地区规定集体资产归国资管理部门;国有控股公司统一管理集体企业及其经营决策和改制,特别是一些由原工业局改组的控股集团公司,过去有授予的管理职能,改为企业后,又以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等名目,把集体资产转化为它们控制的资产,实际占有;以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身份扶办过集体企业的单位、企业,往往认为自己是集体企业的上级,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集体资产是国有集体,当然有权取得集体资产。因此,相当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实际上掌握在企业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手中,变成了地方部门所有制企业,引起不少冲突。     另一个案例是某市一家汽车服务公司,1990年公司创办时,租赁国有公司的车辆,组建一个出租车队。当时双方签定合同,明确在出租方收回全部租金和管理费用后,车辆的产权归承租方出租车队所有。1993年,出租车队全部还清国有企业的费用。 1998年7月,市国资办、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和清产核资办经过界定也确认服务公司中无国有资产,至此,服务公司的产权归属已经十分明确。但是1999年 6月,当服务公司职工大会作出决议,一致要求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公司改组为全体职工出资入股的合作公司时,曾经扶办过的国有企业却认为汽车服务公司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不同意其进行改制。要重新界定产权,然后将服务公司卖掉。此举,引起职工反对,全厂哗然,企业陷入混乱状态。在2000年10月,该公司已被扶办的国有企业卖掉,所得价款除小部分用于买断职工工龄外,余额归上级所有。  某市依达羊毛衫厂,是1981 组建的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1994年与外商合资成立了新的有限公司,取得了自营出口权,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1997年在上级公司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简称针织公司)在改制进行清产核资时,由于羊毛衫厂与上级公司曾有过借贷关系(借款已还)和贷款担保关系,针织公司强行将羊毛衫厂的集体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要把合资企业的资产全部划归到集团公司,作为其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这种做法侵害了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拒不接受,并进行抵制。为此,针织公司冻结了对羊毛衫的用章;撤消了银行贷款的信用担保;扣压了报关证;并强行撤换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用的羊毛衫厂经理。    (二)有关集体企业的一些基本认识和始终未予明确  一是对集体企业的改制方向不明确。现在有的地方简单地宣传集体企业只能改制为私营企业,改制时又往往不公平、不透明,高值低估,将企业转让给私营个体业主,一些购买者还往往不履行协议,资金不到位,改制操作不规范,侵犯了集体企业职工的权益,伤害职工改制的积极性。   二是不合理地干预职工改制。城镇集体经济改制,按什么样方向是职工的权利,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一些地区,采用向本企业职工出售企业资产的改制方法,职工出不起钱,就丧失购买的机会。有些地区采取出资买断职工工龄的做法。这样做,违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经营者如果低价获得较大比例的集体资产,还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引起职工心理不平衡,极易引致社会不稳定。  某市有一家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性质的服务公司,1997年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对其进行产权查证审核,确认服务公司的202万元资产,产权属服务公司劳动者集体所有。1999年,服务公司职工大会作出决议,一致要求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但是扶办公司不同意其改制,并要把服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卖掉,以弥补扶办公司的亏损。  三是一些基本始终不明确,如改成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是否还必须有一块集体产权,没有集体产权是否就是私分集体资产。  这些问题已成为集体企业改制的障碍。有些集体企业在职工增资入股的前提下,将企业部分存量资产按一定比例以配股方式,分配给本企业的职工所有。这有利于调动长期处于低收入层的集体企业职工进行改制的积极性,但始终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  (三)缺乏法律规范和支持  目前作为城镇集体企业唯一法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由于制定得较早,其部分内容已明显落后于改革实际。如《条例》提出集体资产归全体劳动群众所有,没有明确集体资产终极所有权到底是谁。集体企业所有者缺位,是城镇集体企业经营及改制过程中职工权益屡遭侵犯、集体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  缺乏相关的法律,又缺少有关的管理机构,问题就更严重了。过去还有相关部门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现在由于机构撤并,干部分流转岗,部门缺位。对集体经济社团机构长达2~3年的清理整顿,重新登记,使集体经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过去集体企业的许多方面一直是参照国有企业执行,现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较明朗,改制进展快,而集体企业由于基本法律关系不同,无法参照有关,使得其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三、几点建议  第一,城镇集体经济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指导。城镇企业是我国城镇经济中重要的企业群体,涉及众多职工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有法律、支持、指导这些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对久争不决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等问题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明确有关的。  第二,当前首先要解决一些地方对集体企业任意侵权的问题,尽快出台指导集体企业改制的规范。集体企业经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后,产权已经明晰,要取消主管机关的企业改制批准制。企业改制后的制度选择,要按《条例》的规定执行,尊重企业职工的意愿,减少对集体企业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三,部分集体企业可以改制为合作制企业,可给予必要的鼓励。大中型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公司法》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公司;有些集体企业的职工愿意出资入股,通过劳动与资本的联合,组织起来走合作经济的道路,也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合作制企业也可以看作一种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它和我国过去的 二国有型的集体企业不同。合作制企业的核心内涵是其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经济组织。在财产权利上,它的原则是合作而不是合并。个人通过出资入股取得成员资格,股本及其增值始终是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也是成员个人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保证。在发达国家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竞争中弱势群体为提升竞争力而产生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作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多种方式,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并且不断变化,可以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也可以是个体企业在某个环节组成的合作企业(如销售合作社)。中国的合作制企业变成二国有的集企业,是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结果。现在,部分集体企业根据职工愿望变成合作企业,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企业形态。  第四,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法律,如《合作企业法》就是应尽快出台的一部集体法律。

第2种观点: 企业,改制,职工,资产,资金,下岗 当前,对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探讨,并尽快制订相关配套的法规加以解决。现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因和应采取的对策提出意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行为。其主 企业,改制,职工,资产,资金,下岗   当前,对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探讨,并尽快制订相关配套的法规加以解决。现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因和应采取的对策提出意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行为。其主要表现:一是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将部分资产无偿量化为集体股、个人股;二是通过财务账表调整、会计科目合并等手段调减国有资产账面价值;三是将一些机器设备无偿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企业因未能及时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效的资料,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全。  (二)、部分企业改制后所需资金主要从商业银行借人,而且大部分资金被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造成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经营资金的极度短缺。不少企业常面对银行催还贷款的局面,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工资费用支出大,应收账款比例高,企业虽已改制,但业务经营仍举步维艰。  (三)、一些企业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管理比较混乱,违纪违规问题普遍,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现象严重。  (四)、"潜亏"大多是企业改制前形成,在改制中显现,在改制后无法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潜亏"的主要形式有:1、部分债权未能及时收回,形成坏账;2、一些存货因市场、霉变、损耗、被盗等原因形成潜亏;3、企业非法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引发经济纠纷;4、费用挂账。  (五)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名为职工人股,实则变相"集资",有的职工因生活困难无钱交足股金,也有的职工因企业改制后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要求退股。  (六)、大多数企业改制后想方设法对下岗分流人员进行安排,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但由于下岗人员多,就业机会少,加之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一些企业的下岗职工未能得到妥善安置。  二、几点对策  (一)、企业改制不应搞行政嫁接,防止"一刀切",应因地制宜探索企业改制新路子。个别地区和部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把亏损严重的企业压给优势企业,采取资产剥离的办法,把企业的优质资产、经营设施集中起来,组建新的股份公司,把大量的债务和需要市场消化的资产挂起来等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发展规律,企业的选择和职工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同时,大量的闲置资产被剥离分流,容易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和不良资产的迅速膨胀。因此,在企业改制工程中,要真正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和广大职工的正确选择,积极探索"引导、企业自愿、职工拥护"的企业改制路子。  (二)、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注重经营特色,提高商品销售辐射能力。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应先行一步,在其周边的县城、农村集镇选择一些商品作为自己的分店、连锁店、代销店,统进分销,把工业品送到千千万万的农民手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建立以财务管理中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企业管理机制,企业改制后,必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各项管理工作,重点突出财务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突出成本费用管理。通过把握资金流向,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增强经营管理人员资本经营、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的意识,学会通过财务分析的方法改变营销策略和资本运行;加强预算计划控制和投资管理,降低库存储备,清理往来账项,加速资金周转,建立并逐步完善模拟市场利润责任制。  (四)、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首先,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其次,要通过兴办"三产"、职业培训、推荐上岗、自谋职业等途径来扩大再就业渠道,提供再就业机会。再次,还要转变下岗职工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加大扶持力度。企业改制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广,实施难度大,要求提供财政税收、银行信贷、国有资产、土地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如何在规模较大的企业施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就为企业改制和改制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体企业改制的流程:1、准备阶段;2、进行产权界定;3、进行资产评估;4、制定详细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5、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6、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7、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复;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第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于“三个时期”,存在一些差距。班子处于“磨合期”,功能发挥上有差距。在乡镇换届中干部交流的力度较大,乡镇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形成了优势互补、经历特长配套、老中青梯次衔接的合理结构。换届后,由于干部的经历、知识、专业、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班子成员之间仍处于“磨合期”。由于个别班子成员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有的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致使个别班子整体功能发挥不够理想,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角色处于“转换期”,岗位适应上有差距。换届后,乡镇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学历有所提高,女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比例有所增加,结构更加合理。但由于许多干部刚走上领导岗位,个别干部岗位转型跨度大,使得部分干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以及领导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新岗位要求。情绪处于“浮躁期”,作风深入上有差距。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持续深入,干伍整体作风明显好转。但是换届后部分一般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部分领导干部走上新岗位,都有一股为事业而奋斗的激情,因想多干事、早出成绩,得到组织和群众的认可,而出现作风浮躁、急功近利,在抓基层、打基础、谋长远上做得不够,不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缺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个别任职时间较长的留任干部在换届中未能实现个人意愿,工作劲头开始减弱,进取心出现不足,工作作风开始转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农村人才向外流失,选人困难。2.忽略人才培养,用人困难。3.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难以选中适合人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于“三个时期”,存在一些差距。班子处于“磨合期”,功能发挥上有差距。在乡镇换届中干部交流的力度较大,乡镇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形成了优势互补、经历特长配套、老中青梯次衔接的合理结构。换届后,由于干部的经历、知识、专业、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班子成员之间仍处于“磨合期”。由于个别班子成员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有的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致使个别班子整体功能发挥不够理想,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角色处于“转换期”,岗位适应上有差距。换届后,乡镇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学历有所提高,女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比例有所增加,结构更加合理。但由于许多干部刚走上领导岗位,个别干部岗位转型跨度大,使得部分干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以及领导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新岗位要求。情绪处于“浮躁期”,作风深入上有差距。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持续深入,干伍整体作风明显好转。但是换届后部分一般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部分领导干部走上新岗位,都有一股为事业而奋斗的激情,因想多干事、早出成绩,得到组织和群众的认可,而出现作风浮躁、急功近利,在抓基层、打基础、谋长远上做得不够,不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缺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个别任职时间较长的留任干部在换届中未能实现个人意愿,工作劲头开始减弱,进取心出现不足,工作作风开始转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乡镇、村,办事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起诉,如果是劳动纠纷,需要先到劳动局或是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认为村干部的工作有问题,可以到当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如果认为其工作中有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行为,并掌握相关证据,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投诉。法律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和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难群众;(五)大吃大喝,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乡镇、村,办事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起诉,如果是劳动纠纷,需要先到劳动局或是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机构改革旨在全面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通过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改变过去”七站八所”条块平行、分而治之的混乱局面。经过新一轮的机构改革,目前乡镇机构“中心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大致有以下设置:一、内设机构,一般设五到七个部门:党政办、党建办、经事办、社事办、乡村振兴办、纪检监察办公室、退役军人办。二、下属事业机构除了内设机关,乡镇将原来的七站八所大部分整合成三到五个事务中心,承担各类管理、便民服务和执法职责。机构大致有:1、便民服务中心。也就是政务服务中心,将原来各站所涉及到审批、办理、对外服务职责整合道该中心,作为窗口单位,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2、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宣贯农村农林水利等,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资产,指导农业社会化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机管理、农技服务等工作。3、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承担乡镇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棚改等相关事务的审批服务工作。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原来的站所执法职能,建立一支执法队伍,承担辖区综合执法工作,避免多头执法。其中便民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大队为副科级设置,在乡镇和职能机构中是少有的几个副科级单位。法律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地方机构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推进地方机构改革的核心是全面贯彻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新时代与地方关系,在确保集中统一领导前提下,统筹省市县、党政群各级各类机构,增强省以下机构自主权,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理顺规范垂直管理和地方分级管理,夯实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机构改革是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乡镇机构的行政、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以及人员编制配备等所做的调整和变革。乡镇机构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政机构核编定员,精兵简政;二是财政改革;三是农村义务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原则,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保障长效机制。法律依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一、综合设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 统筹优化和综合设置乡镇和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乡镇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作用,构建更好服务群众、简约精干的基层组织架构。在整合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党政综合(便民)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紧扣城乡基层治理,聚焦基层党的建设、乡村振兴、精准脱贫、新型城镇化等重点工作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不动产登记、社会救助、户籍管理、乡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古村(屋)修缮、改水改厕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事项,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加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村(社区)办理,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承接审批服务职责较多、任务较重的经济发达镇和重点镇,在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可探索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整合乡镇和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内设机构:(一)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承担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调研、政务监督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做好组织、宣传、纪检、、武装、群团等工作;负责干部、人才、人事、机构编制和老干部工作。(二)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方针、;负责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农业、农机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防治;负责辖区水利建设规划;负责动物防疫及检疫、移民安置、河长制、林业等其他工作。扶贫工作站与农业农村办公室综合设置(三)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指导推进公共服务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医疗保障、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残疾益保障等方面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相关服务工作。退役军人服务站与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设置。(四)财政经济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一、二、三产业的指导、管理;负责招商引资、公共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科技科普、统计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财政、协税、审计及村级账务管理。(五)社会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加强网格化社会治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民事纠纷调解处理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协调综治工作平台;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件应对预案的制定和执行。事业单位:(一)便民服务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集中受理和办理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负责类外来投资项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加强乡政务服务大厅及网上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辖区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建设,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二)综合行政执法队。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性文件统一授权,以宝峰镇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主要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镇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并接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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