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在问题:(一)账务处理不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二)账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失控。(三)债权债务缺乏清理,债务不堪重负。(四)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影响干群关系。(一)提高乡村干部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整改措施:(二)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三)加强财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四)强化审计监督,加大惩戒力度。(五)开展民主理财,遏制乱支乱用民主理财是有效监管村级财务开支的有力手段。(六)发展农村经济,化解历年债务。要及时做好村级历史债务的化解工作。法律依据:《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部分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弱。部分村干部受文化程度、思想观念、地域的影响,对本村的工作没点子,缺思路,没有本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发家致富的步伐。二、工作中唯上不唯下,漠视群众需求。部分干部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责任指标搞工作,热衷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迟迟不能解决。三、服务意识不强。部分村干部工作作风和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前催粮收款的思维中,还没有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以致在工作中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始终不能顺利推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部分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弱。部分村干部受文化程度、思想观念、地域的影响,对本村的工作没点子,缺思路,没有本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发家致富的步伐。二、工作中唯上不唯下,漠视群众需求。部分干部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责任指标搞工作,热衷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迟迟不能解决。三、服务意识不强。部分村干部工作作风和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前催粮收款的思维中,还没有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以致在工作中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始终不能顺利推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在问题:(一)账务处理不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二)账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失控。(三)债权债务缺乏清理,债务不堪重负。(四)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影响干群关系。(一)提高乡村干部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整改措施:(二)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三)加强财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四)强化审计监督,加大惩戒力度。(五)开展民主理财,遏制乱支乱用民主理财是有效监管村级财务开支的有力手段。(六)发展农村经济,化解历年债务。要及时做好村级历史债务的化解工作。法律依据:《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部分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弱。部分村干部受文化程度、思想观念、地域的影响,对本村的工作没点子,缺思路,没有本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发家致富的步伐。二、工作中唯上不唯下,漠视群众需求。部分干部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责任指标搞工作,热衷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迟迟不能解决。三、服务意识不强。部分村干部工作作风和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前催粮收款的思维中,还没有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以致在工作中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工作始终不能顺利推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企业改制要注意:1、形式应该多样。2、目标要明确。3、指导原则正确。4、正确看待经营者持大股。5、资产评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6、完备相关法律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2种观点: 一、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与障碍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主要来自于缺乏依据、对既得利益的得失等几个方面。1、对中小企业改制缺乏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产权改革、法规虽然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抓大放小,但对中小企业究竟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没有依据。关于改制的、法规,也只是涉及到国家大型骨干企业,而中小企业对于当地主管部门来说,又是大企业,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提出放开这些企业的意见和办法,因此,中小企业的改制在、法规方面还是一项空白。改制是脱胎换骨的一场自身,可以说是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没有国家、法规的支持,各主管部门很难主动去做。2、靓女不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被看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国有中小、集体企业大都隶属市、县两级,而有盈利能力的又大都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因此,对于搞得好的企业,主管部门既不肯放开,更不愿主动深化企业改制。只要企业不改制或改制不彻底,它就依然姓公,仍然是国有、集体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不会改变,职工的身份不会改变,隶属关系不会变,企业还是要受主管部门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仍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难以实现自主经营。市场经济的发展,时不我待,昔日的靓女也会随着与市场距离的越来越远而变成昨日黄花,即使是这样,各主管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虑,这类企业的改制依然是杳杳无期。3、从局部利益出发,阻碍改制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由于有直面市场的压力,都有一定的危机意识,有的企业甚至有迫切的改制愿望。但一些主管部门不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改制问题,一怕戴私有化的帽子,二怕资产流失,三怕失去权力与既得利益,对企业的改制形成了阻力。二、国有中小、集体改制的几点建议l、出台指导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法规国家应尽快制订和出台关于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各级可根据国家的法规和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改制涉及的清产核算、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等方面制订出相关的操作细则,通过出售、转让等在内的灵活方式将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真正放开搞活,明晰企业产权,合理分配与设置股权,依法进行产权变更,促进中小企业改制。2、以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为契机,加快中小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除保留少数大型企业的国有性质外,对众多的中小企业要抓紧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全员持股、管理层收购、公开拍卖等方式,淡化其国有性质。特别是对于盈利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推广发达省份靓女先嫁的做法,及时进行改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先机。同时,改制要坚决、彻底,只有这样才能割断它与之间的资产脐带,使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早日成为的市场主体。3、强化机构配套改革。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乡镇企业改制要注意:1、形式应该多样。2、目标要明确。3、指导原则正确。4、正确看待经营者持大股。5、资产评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6、完备相关法律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种观点: 一、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与障碍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主要来自于缺乏依据、对既得利益的得失等几个方面。1、对中小企业改制缺乏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产权改革、法规虽然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抓大放小,但对中小企业究竟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没有依据。关于改制的、法规,也只是涉及到国家大型骨干企业,而中小企业对于当地主管部门来说,又是大企业,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提出放开这些企业的意见和办法,因此,中小企业的改制在、法规方面还是一项空白。改制是脱胎换骨的一场自身,可以说是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没有国家、法规的支持,各主管部门很难主动去做。2、靓女不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被看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国有中小、集体企业大都隶属市、县两级,而有盈利能力的又大都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因此,对于搞得好的企业,主管部门既不肯放开,更不愿主动深化企业改制。只要企业不改制或改制不彻底,它就依然姓公,仍然是国有、集体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不会改变,职工的身份不会改变,隶属关系不会变,企业还是要受主管部门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仍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难以实现自主经营。市场经济的发展,时不我待,昔日的靓女也会随着与市场距离的越来越远而变成昨日黄花,即使是这样,各主管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虑,这类企业的改制依然是杳杳无期。3、从局部利益出发,阻碍改制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由于有直面市场的压力,都有一定的危机意识,有的企业甚至有迫切的改制愿望。但一些主管部门不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改制问题,一怕戴私有化的帽子,二怕资产流失,三怕失去权力与既得利益,对企业的改制形成了阻力。二、国有中小、集体改制的几点建议l、出台指导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法规国家应尽快制订和出台关于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各级可根据国家的法规和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改制涉及的清产核算、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等方面制订出相关的操作细则,通过出售、转让等在内的灵活方式将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真正放开搞活,明晰企业产权,合理分配与设置股权,依法进行产权变更,促进中小企业改制。2、以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为契机,加快中小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除保留少数大型企业的国有性质外,对众多的中小企业要抓紧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全员持股、管理层收购、公开拍卖等方式,淡化其国有性质。特别是对于盈利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推广发达省份靓女先嫁的做法,及时进行改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先机。同时,改制要坚决、彻底,只有这样才能割断它与之间的资产脐带,使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早日成为的市场主体。3、强化机构配套改革。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
第3种观点: 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1、集体企业的改制的类型。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本文也主要依据这一改制类型进行犯罪问题研究。而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基本相同,在本文中没有必要作更多的重复论述。2、集体企业改制的行为过程。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大体上出现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需要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和财务处理等事项。与此同时,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有参与的权利。二是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程中,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需要完成设立新公司(企业)等事项。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以及新设立的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过程中,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和其委托的管理者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股东和其委托的代表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关键时刻,它是一个艰巨、慢长和妥协的过程。由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的特殊性,在这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以多种身份参与集体企业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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