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乡镇、村,办事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起诉,如果是劳动纠纷,需要先到劳动局或是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镇工作投诉途径及行政不作为问题解析。镇属县或区下一级机构,对工作有意见可向上级机关投诉;对个人工作意见,可先向其单位领导反映。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明确表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法律分析镇属县或区的下一级机构,如果对镇的工作有意见可以向上一级(县、区)机关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只是对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可以先向该个人的工作单位领导提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拓展延伸加强乡镇干部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加强乡镇干部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与问责机制,是确保基层治理有效性和公共利益的关键一步。针对乡镇干部不作为问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定期检查、组织专项考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同时,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的不作为行为及时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措施,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不作为干部的晋升和任用。此外,还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监督与问责机制的有效运行,为乡镇干部履职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基层治理的良性发展。结语加强乡镇干部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与问责机制,是确保基层治理有效性和公共利益的关键一步。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完善问责机制,对不作为行为及时追责,建立黑名单制度晋升和任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基层治理的良性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上复级机关反应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乡镇、村,办事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起诉,如果是劳动纠纷,需要先到劳动局或是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上复级机关反应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属县或区的下一级机构,如果对镇的工作有意见可以向上一级(县、区)机关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只是对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可以先向该个人的工作单位领导提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乡镇、村,办事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起诉,如果是劳动纠纷,需要先到劳动局或是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镇工作投诉途径及行政不作为问题解析。镇属县或区下一级机构,对工作有意见可向上级机关投诉;对个人工作意见,可先向其单位领导反映。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明确表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法律分析镇属县或区的下一级机构,如果对镇的工作有意见可以向上一级(县、区)机关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只是对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可以先向该个人的工作单位领导提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拓展延伸加强乡镇干部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加强乡镇干部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与问责机制,是确保基层治理有效性和公共利益的关键一步。针对乡镇干部不作为问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定期检查、组织专项考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同时,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的不作为行为及时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措施,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不作为干部的晋升和任用。此外,还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监督与问责机制的有效运行,为乡镇干部履职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基层治理的良性发展。结语加强乡镇干部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与问责机制,是确保基层治理有效性和公共利益的关键一步。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完善问责机制,对不作为行为及时追责,建立黑名单制度晋升和任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基层治理的良性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赋权事项工作开展以来,通过直接赋权、委托下放、服务前移等方式,扎实推进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民族乡、镇的行使下列职权:(1)执 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2)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 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 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护社会主义的 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 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 法权益;(5)保障少数民族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 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7)办理上级交办的其 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三项职权和罢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党政机构具有和两种职能,领导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的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和监督,经济和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乡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本行政区的行政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院长、人民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团决定。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并可以设副一人至二人。、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副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力下放本身会吸引人才,每年那么多大学生出来,国考省考并不是人人都能考上,没考上的并不意味着不是人才,去基层也是一条不错的路,权力下放,更容易做出成绩,各地应该也有自己的人才招揽计划。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单位缺乏执法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电子眼”拍到违法行为,却只记录不告知;一个事项重复处罚,增加群众负担……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执法难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一般是没有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力下放本身会吸引人才,每年那么多大学生出来,国考省考并不是人人都能考上,没考上的并不意味着不是人才,去基层也是一条不错的路,权力下放,更容易做出成绩,各地应该也有自己的人才招揽计划。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有行政处罚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一般是没有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不以权谋私。具体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会议发言需更加积极主动,对分管单位的管控需加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权为民所用的政治觉悟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政的自觉性还不够强,对优化政治生态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少数干部对规章制度缺少敬畏感。2、对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现象监管不到位。对干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3、权力“家底”晒得不充分,接受群众监督的方法和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严以用权方面存在问题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严以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仍需进一步深入落实。4、把权力真正用在为民办实事解难事上的力度不够。存在有些部门比待遇、比消费、比办公条件的现象。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确行使权力,它便是为社会、为人民谋 利益的工具;错误行使权力,它便成了侵害人民利益、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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