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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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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什么1、罚金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二、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如下: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执行;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没有必然联系。虽然在法律上罚金和自由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实践中,是否交罚金在量刑上肯定是有关系的。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作有时也会用这种手段和达成量刑约定,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更低的刑罚。罚金是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法律依据:二者没有必然联系。虽然在法律上罚金和自由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实践中,是否交罚金在量刑上肯定是有关系的。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作有时也会用这种手段和达成量刑约定,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更低的刑罚。罚金是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或附加适用。(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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