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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司法程序和审查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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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判决程序如下:1、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2、原一审人民在接到由上级人民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5、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6、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7、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死刑由最高人民判决。对于判决死刑的案件应该由最高人民核准。人民判处死刑后,应当层报到高级人民进行复核,在通过高级人民层报到最高级人民进行核准。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控制。为此,我国不仅在法律中严格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性,必须经过两审判决,且最高人民必须进行核准。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律师,并且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此外,对于死刑判决,还需要经过特别审批,确保死刑的适用严格符合法律规定。总体来说,死刑的司法程序具有非常高的严谨性和正当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死刑案件必须依法经过两审判决,最高人民必须进行核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死刑应当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核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在审理期间和审判前提出辩护意见,发表辩论,提出证据和质证证人,并且不能受到任何打击报复。”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规定:“国家对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侵犯。”

第2种观点: 一、死刑由什么机关执行1、死刑由人民执行。从程序上说,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二、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什么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3、死刑的执行程序。死刑,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审核,最高人民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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