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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否能避免冤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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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复核死刑是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并不能完全杜绝此类案件的出现,因此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法律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当判决书送达被告之日起,被告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核。复核裁定应当由三人合议组成的合议庭作出,全体合议员应当到庭,由合议庭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的含义主要就是指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需要经过高级及以上人民的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的判决是极其严厉的,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最严重。因此,在对死刑判决的复核过程中,必须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复核程序的实行能够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复核程序所起到的宣示作用也会让司法人员更加审慎地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前和判决后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复核机关进行复核。”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死刑案件的二审应由省级高级人民的刑事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案件复核调查不需要通知原审,但应通知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复核调查期间,原审被告人不得执行死刑判决。” 3、《最高人民关于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死刑案件的二审裁定书,应当向机关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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