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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中的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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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法证据规定是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在国家赔偿案件当中具有举证责任的是属于国家相关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19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国家刑事赔偿不需要先行确认程序。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由于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被依法确认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先行就赔偿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向赔偿义务主体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处理,从而解决和减少国家赔偿争议的一种程序制度。一、请求国家赔偿的流程是怎样的1、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2、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3、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二、刑事拘留错误怎么办1、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尚无有效的救济途径。如果认为刑事拘留错误的话,可以先要求该机关确认其刑事拘留违法,然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如果该机关拒不确认的话,则不能直接申请赔偿,只能通过向其上级机关等部门申诉来谋求解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机关超期羁押的话,则超期部分肯定应该赔偿。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按照我国《民法典》中侵权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财产损害,另一种是非财产损害。前者指一切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受损失,包括所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到利益的丧失,其基本特征是损害具有财产上的价值,可以用金钱加以计算;后者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即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由于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民法典》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而最高人民制定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原因受到侵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适当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因此,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一是指主体范围,即何种类型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二是客体范围,即何种性质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制定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仅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权利。因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是对人格权和身份权造成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的原则,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明显困难时,才考虑以金钱赔偿填补损害。精神损害属于非财产上损失,其表现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只有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不能弥补的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人,以填补损害。因此,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受到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只有自然人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支持。(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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