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鉴定费用包含在诉讼费用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方或败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此时关于鉴定费的诉求会得到的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机关在处理行政或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费用都由机关承担。对于处理您的案件机关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您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若已构成刑事案件,鉴定费用更应当是由机关承担,因为该为机关搜集证据的侦查程序,不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收费的。司法鉴定的种类的有很多,并且每一样的价格都不大相似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方或败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此时关于鉴定费的诉求会得到的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机关在处理行政或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费用都由机关承担。对于处理您的案件机关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您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若已构成刑事案件,鉴定费用更应当是由机关承担,因为该为机关搜集证据的侦查程序,不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方或败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此时关于鉴定费的诉求会得到的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机关在处理行政或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费用都由机关承担。对于处理您的案件机关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您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若已构成刑事案件,鉴定费用更应当是由机关承担,因为该为机关搜集证据的侦查程序,不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有些受害人在向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登记进行鉴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方或败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此时关于鉴定费的诉求会得到的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机关在处理行政或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费用都由机关承担。对于处理您的案件机关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您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若已构成刑事案件,鉴定费用更应当是由机关承担,因为该为机关搜集证据的侦查程序,不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方或败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此时关于鉴定费的诉求会得到的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中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机关在处理行政或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费用都由机关承担。对于处理您的案件机关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您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若已构成刑事案件,鉴定费用更应当是由机关承担,因为该为机关搜集证据的侦查程序,不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有些受害人在向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登记进行鉴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方或败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此时关于鉴定费的诉求会得到的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机关在处理行政或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费用都由机关承担。对于处理您的案件机关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您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若已构成刑事案件,鉴定费用更应当是由机关承担,因为该为机关搜集证据的侦查程序,不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方或败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此时关于鉴定费的诉求会得到的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对有关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文书真实性、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的专业性鉴定,并可以会涉及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中间会发生一系列费用,比如鉴定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应当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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