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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证件有效期怎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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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户口本有效期长期有效。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具体如下: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2、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口本没有注明有效期,户口只有签发日期与登记日期以及迁移变动日期,没有具体的到期日,永久有效。户口本是长期有效的。户口本一经发放就永久有效的,还可以一直使用,但是如果户口本内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比如因结婚迁出或迁入户口的,户口本的内容也就需要相应的进行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户口本有效期长期有效。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具体如下: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2、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口本没有注明有效期,户口只有签发日期与登记日期以及迁移变动日期,没有具体的到期日,永久有效。户口本是长期有效的。户口本一经发放就永久有效的,还可以一直使用,但是如果户口本内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比如因结婚迁出或迁入户口的,户口本的内容也就需要相应的进行变更登记。拓展资料:办户口本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办户口本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如下: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4、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口本是没有有效期一说的,是一直可以使用的,但是家庭成员有变化是要更新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1种观点: 户口本有效期长期有效。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具体如下: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2、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口本没有注明有效期,户口只有签发日期与登记日期以及迁移变动日期,没有具体的到期日,永久有效。户口本是长期有效的。户口本一经发放就永久有效的,还可以一直使用,但是如果户口本内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比如因结婚迁出或迁入户口的,户口本的内容也就需要相应的进行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户口本有效期长期有效。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具体如下: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2、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口本没有注明有效期,户口只有签发日期与登记日期以及迁移变动日期,没有具体的到期日,永久有效。户口本是长期有效的。户口本一经发放就永久有效的,还可以一直使用,但是如果户口本内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比如因结婚迁出或迁入户口的,户口本的内容也就需要相应的进行变更登记。拓展资料:办户口本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办户口本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如下: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4、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口本是没有有效期一说的,是一直可以使用的,但是家庭成员有变化是要更新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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