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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来源:百家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有效的施工合同如果没有解除,发包人另外叫人施工,原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发包人有以下情况,承包人无法施工,发包人在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承包工程中,承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如下: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佳、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胁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这种情况下,法律给予了被胁迫方主动权。如果对方同意履行合同,这个合同就会生效,对方不同意,就可以申请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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