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财产清查的对象有:1、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2、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3、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4、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5、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清查;6、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7、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3种观点: 财产清查的具体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金融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方面的清查。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找债务人要钱或找担保人要钱。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分析财产清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需要对货币资金进行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其次,需要对存货进行清查,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库存商品等;再者,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和运输工具等;此外,还需要对在建工程进行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对于金融资产投资,需要进行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另外,还需要对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清查;最后,还需要对应收和应付款项进行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一、债务人不还钱是否能向担保人要钱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两种,即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只能先向债务人要钱,经过判决与资产清查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这个时候,那么这时候债权人才能去找担保人要钱。如果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要钱,也可以向担保人要钱。二、无形资产有哪些种类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结语财产清查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对各种资产进行清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在财产清查中,需要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金融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进行清查。对于债务人不还钱是否能向担保人要钱,一般担保责任只能先向债务人要钱,而连带保证责任则可以找担保人要钱。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但通常会计上将其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1种观点: 财产清查的内容不包括对外投资。适当运用财产清查方法具有重要意义: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确定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之间的差异,查明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异,改进工作,从而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2种观点: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形资产。财产清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清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1种观点: (1)盘点法。又称盘存法,是指通过对有关财产物资的清点、计量来证实账面反映的财物是否确实存在的方法。盘点法一般经过盘点前的准备工作、实地盘点和盘点结果的确定三个步骤。首先,盘点前的准备工作:一是确定盘点内容。二是确定盘点人员。三是选择恰当的盘点时间。其次,实地盘点即清点数量,确认质量及所有权。最后,编制盘点表,确定盘点结果。盘点结束后,审计人员将盘点单收集后按编号顺序排列,注意有无缺号、重号,并编制盘点表,然后将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抽点结果与盘点表核对,确定盘点质量及结果。在确定盘点结果时,审计人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查询有无外单位的财物,并通过审阅合同、记录及函证等方式对这部分财物的所有权予以证实。二是参加盘点过程的所有审计人员都应编制工作底稿,列示抽点的范围和数量比例,说明应注意的问题,并对这次盘点是否按照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表示意见。三是如果盘点日与结账日不一致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整。(2)函证法。又称函询法,是指审计人员直接致函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回函情况来验证有关被审事项真实性的方法。(3)询问法。是指审计人员直接找有关人员进行面谈,以获得必要的资料或对某一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审计方法。(4)观察法。是审计人员根据需要亲自到工作现场进行实地巡视,来获取有关证明材料的一种审计方法。它主要用于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测试及有关财物保管方面的调查。(5)鉴定法。是指由于对被审事项的鉴别超出了审计人员的能力范围而邀请有关专门人员、运用专门技术对被审事项进行确定与识别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2种观点: 财产清查的内容不包括对外投资。适当运用财产清查方法具有重要意义: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确定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之间的差异,查明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异,改进工作,从而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此为法理上的类型划分,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1)定期清查。定期清盘就是按事先的计划安排时间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事先并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法律依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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