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面清查涉及的内容多,工作量大,范围广,清查费用相应较高,一般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1)年终决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2)企业撤销、合并、分立或发生隶属改变关系时,以明确经济责任;(3)企业清产核资或进行资产评估时,以摸清家底;(4)企业发生其它重大变更或改制时。(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3种观点: 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此为法理上的类型划分,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1)定期清查。定期清盘就是按事先的计划安排时间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事先并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为: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2种观点: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1)货币资金(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3)债权债务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2.局部清查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1.定期清查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2.不定期清查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资、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财产清查的意义:(一)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将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对比,确定各项财产的盘盈、盘亏,并及时调整几簿记录,做到账实想符,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可靠,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二)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揭示各项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各项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三)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保管情况以及各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各项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的遵守情况,促使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加强责任感,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促使经办人员自觉遵守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及时结算债权债务,避免发生坏账损失。法律依据:《关于人民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1种观点: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1)货币资金(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3)债权债务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2.局部清查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1.定期清查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2.不定期清查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资、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为: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3种观点: 财产清查分为:(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1、全面清查。2、局部清查。(二)按清查时间分:1、定期清查。2、不定期清查。(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1、内部清查。2、外部清查。一、怎么防范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防范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一、审查改制企业有无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过程是否合法。二、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人为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三、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乘改革之机,隐匿、转移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问题。四、审查改制企业被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确和归属关系不清的问题。五、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不良资产和财产损失的问题,改制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呆账、死账以及企业的潜亏要严格审核查实,严禁出具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二、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三、收据入账有什么要求吗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收据三种。(1)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到借款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2)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如防疫站收取防疫费,环保局收取环保费等等,都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作为合法的费用凭据。(3)单位与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纳税的,可以使用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除了上述几种收据外,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据入账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形资产。财产清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清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此为法理上的类型划分,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1)定期清查。定期清盘就是按事先的计划安排时间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事先并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法律依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3种观点: 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是财产清查的两种方式,全面清查适用于年终决算、单位撤销等重要场合,范围广、内容多;局部清查适用于现金、银行存款等日常核对,范围小、时间短。定期清查按计划进行,可以是全面或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以是全面或局部清查。法律分析一、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1)货币资金(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3)债权债务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2.局部清查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二、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1.定期清查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2.不定期清查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例如:合资、收购、改革、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例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结语根据财产清查的范围和时间的不同,我们可以进行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以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面清查涵盖了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适用于年终决算、单位变动或资产评估等情况。局部清查则根据需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进行盘点,专业性较强。定期清查按计划进行,可以是全面或局部清查,而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无论是哪种清查方式,都能帮助我们了解财产状况,确保财务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各级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研究处理。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是为了确认其实存数,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一致的一种专门方法。进行财产清查,首先就要清查其实际结存数量和金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有了实存数量和金额以及账存数量和金额进行比较,就可以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法律依据:《财产清查制度》 第二条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企业资产实有数额,发现并解决帐实不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
第2种观点: 财产清查的内容不包括对外投资。适当运用财产清查方法具有重要意义: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确定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之间的差异,查明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异,改进工作,从而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3种观点: 财产清查时要了解的关键点关键点一:财务清查的概念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各项实有额同账存额是否一致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关键点二:财务清查的分类财产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被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时间,要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关键点三:财务清查的作用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确定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之间的差异,查明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异,改进工作,从而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关键点四:财务清查的程序1、成立清查组织2、清查前准备3、实施财产清查4、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关键点五:财务清查的基本方法1、实物清查(1)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永续盘存制、实地盘存制、抽样盘存法;(2)清查财产物资的方法:实地盘点、技术推算盘点。2、资金清查(1)库存现金的清查(2)银行存款的清查3、款项清查关键点六:财务清查的要求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关键点七:财务清查的结果1、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即盘盈;2、实存数小于账存数,即盘亏;3、实存数等于账存数,账实相符。关键点八:财务清查的错误更正1、划线;2、红字;3、补充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贷款的期限分类。2、按贷款的利率分类。3、按贷款使用货币和优惠情况分类。4、按借款还款的方法分类。5、按贷款的来源和性质分类。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2种观点: 财产清查的内容不包括对外投资。适当运用财产清查方法具有重要意义: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确定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之间的差异,查明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异,改进工作,从而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3种观点: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可分为下面几类:(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1)货币资金(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3)债权债务2.局部清查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1.定期清查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2.不定期清查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
第1种观点: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分为:(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1、全面清查。2、局部清查。(二)按清查时间分:1、定期清查。2、不定期清查。(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1、内部清查。2、外部清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为: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1种观点: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2种观点: 财产清查的内容不包括对外投资。适当运用财产清查方法具有重要意义: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确定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之间的差异,查明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异,改进工作,从而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为: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按其清查对象可分为:实地盘点和财产清查。按其清查范围分类,可分为清查和局部清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为: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分为:(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1、全面清查。2、局部清查。(二)按清查时间分:1、定期清查。2、不定期清查。(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1、内部清查。2、外部清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此为法理上的类型划分,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1)定期清查。定期清盘就是按事先的计划安排时间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事先并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法律依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面清查涉及的内容多,工作量大,范围广,清查费用相应较高,一般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1)年终决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2)企业撤销、合并、分立或发生隶属改变关系时,以明确经济责任;(3)企业清产核资或进行资产评估时,以摸清家底;(4)企业发生其它重大变更或改制时。(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3种观点: 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此为法理上的类型划分,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1)定期清查。定期清盘就是按事先的计划安排时间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事先并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1种观点: 财产清查的内容包括租入。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一、虚开的意义是什么?虚开指不如实开具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虚开行为应当包括有四种表现形式:1.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而"虚开",又可以分为(1)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2)虽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所开与实际发生的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相符等情况。二、营业外收入包括什么内容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如下:(1)固定资产盘盈。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2)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3)罚款收入。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三、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有: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确认重组损失;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对于实际收到或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收到的价值入账;实际收到或预计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4、确认相关税费;5、涉及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2种观点: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财产清查的内容包括租入。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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