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面清查涉及的内容多,工作量大,范围广,清查费用相应较高,一般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1)年终决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2)企业撤销、合并、分立或发生隶属改变关系时,以明确经济责任;(3)企业清产核资或进行资产评估时,以摸清家底;(4)企业发生其它重大变更或改制时。(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3种观点: 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此为法理上的类型划分,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1)定期清查。定期清盘就是按事先的计划安排时间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事先并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为: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2种观点: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1)货币资金(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3)债权债务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2.局部清查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1.定期清查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2.不定期清查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资、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财产清查的意义:(一)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将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对比,确定各项财产的盘盈、盘亏,并及时调整几簿记录,做到账实想符,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可靠,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二)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揭示各项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各项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三)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保管情况以及各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各项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的遵守情况,促使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加强责任感,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促使经办人员自觉遵守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及时结算债权债务,避免发生坏账损失。法律依据:《关于人民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1种观点: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1)货币资金(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3)债权债务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2.局部清查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1.定期清查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2.不定期清查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资、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为: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查;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3种观点: 财产清查分为:(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1、全面清查。2、局部清查。(二)按清查时间分:1、定期清查。2、不定期清查。(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1、内部清查。2、外部清查。一、怎么防范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防范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一、审查改制企业有无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过程是否合法。二、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人为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三、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乘改革之机,隐匿、转移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问题。四、审查改制企业被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确和归属关系不清的问题。五、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不良资产和财产损失的问题,改制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呆账、死账以及企业的潜亏要严格审核查实,严禁出具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二、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三、收据入账有什么要求吗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收据三种。(1)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到借款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2)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如防疫站收取防疫费,环保局收取环保费等等,都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作为合法的费用凭据。(3)单位与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纳税的,可以使用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除了上述几种收据外,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据入账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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