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劳务合同则由《民法典》规范。其次,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别。劳动合同要求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必须是自然人作为劳动者的一方;而劳务合同对主体资格没有此,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再次,双方的地位和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雇主的员工,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中,双方仍然是和平等的民事主体。此外,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的条款,而劳务合同则不包含此类内容。最后,报酬支付的原则不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则是基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报酬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