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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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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将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该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将基本养老金统筹到省级水平,部分条件成熟的统筹到全国水平;(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体系;(3)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即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同步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4)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5)以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的办法,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一条 工作进展和主要成效党的以来,按照党、决策部署,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进入发展快车道,措施密集出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财政投入逐年加大,救助水平持续提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实现“两不愁”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取得了显著成效。(一)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2014年2月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制度框架,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众。全国所有省份都出台了实施办法,有关部门也出台一系列配套,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对象认定、标准制定、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二是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明确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三是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针对城乡“三无”人员待遇不平衡等问题,将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与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明确认定条件、供养内容和供养标准,实现制度转型升级。四是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改革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范灾情统计、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为做好受灾人员救助提供有力保证。五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六是完善教育救助制度。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七是完善住房救助制度。采取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稳步推进住房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八是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优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成效,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及时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实现就业。九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制度。完善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款捐物、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多方面救助帮扶。(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立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进相关部门救助职能协同配合、高效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各项救助制度整体合力,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层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26个部门参加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并推动全国各县(市、区)全部建立由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普遍建立乡镇(街道)层面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三是部署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经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授权,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有效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最大程度避免“漏保”、“错保”等情况发生。五年来,全国年均开展各类核对1.1亿人次,不实申报检出率为8%左右,为国家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四是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食品等基本生活类物价突发性上涨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减小物价突发性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今年1—9月,各地民政部门累计为社会救助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29亿元,惠及困难群众1.26亿人次。(三)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围绕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惠民救助真正落到实处,注重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一是强化各级责任。要求省级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为基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乡镇(街道)的审核责任和县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批责任。二是提高救助时效性。采取“先行救助”、在乡镇(街道)建立备用金制度等措施,不断提升临时救助在救急解难方面的及时性、有效性。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救助宣传,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优势,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准确知晓救助规定。三是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通过强化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逐步减少需群众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推动经办服务向移动端延伸,部分地区已经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四是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评议、公示等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推行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着力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四)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对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面实施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结合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部署开展农村低保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坚决整治“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提供坚实保障。民政部及省、市、县四级民政部门全部开通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上下联通的群众投诉举报快速响应处置机制。今年1—9月,各级民政部门共收集问题线索29855条,其中查证属实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1319件,涉及干部705人。(五)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持续强化。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过程中,总有一部分人员由于不具备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能力,无法通过开发式扶贫实现脱贫,将其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任务。民政部、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从、标准、对象、管理等方面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助力解决贫困群众吃穿“两不愁”。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完善农村低保,明确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加大兜底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防范脱贫群众返贫等方面的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从2017年底开始,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动态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截至今年6月底,22个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4473元,所有深度贫困县平均标准达到3979元,“三区三州”所辖县平均标准达到3862元;全国共有174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脱贫1168万人、未脱贫581万人),其中63.5%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重病、重残人员。(六)立法工作有序推进。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立法工作,2014年2月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救助方面的行规。去年以来,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施行情况评估,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社会救助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等开展联合调研,总结梳理社会救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开展社会救助基层创新实践等活动,为社会救助立法提供实践支撑。同时,民政部注意收集整理社会救助相关领域法规,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借鉴参考国外成熟立法经验,聚焦现实需求和立法要求,开展立法专题研究,并配合全国开展立法调研,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法起草工作。(七)社会救助制度优势日益彰显。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实施,为数千万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温饱问题得到制度性解决,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的温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都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投入只增不减。财政建立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2016年—2019年,共安排补助资金5618亿元。同时,财政也加大了医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资金支持力度,地方财政相应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全完善,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283万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617元/人·月,较2013年增长65%;农村低保平均标准5247元/人·年,较2013年增长116%。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由2013年的1.81缩小到现在的1.41。今年1—9月,累计支出资金11.7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471万城乡特困人员纳入供养范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9675元/年,农村为7296元/年,分别较2017年增长16.7%和15.4%;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确定。今年1—9月,累计支出资金270.6亿元。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大幅提高了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等救助项目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以来,针对青海、江西、广东等地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35次,安排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98.96亿元。医疗救助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23亿人次,支出资金363.2亿元,次均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分别达到1117元和82元。今年1—6月,全国累计对2.8万人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向医疗机构拨付急救费用1.5亿元。教育救助方面,2019年,下达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94.3亿元,可用于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覆盖面;下达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基金168.5亿元,可用于持续实施学前幼儿资助;下达高等教育奖助学金235.7亿元,可用于调整高职院校奖助学金。住房救助方面,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提高补助标准,党的以来,财政累计投入11亿元补助资金,支持1794万户贫困家庭改造危房,帮助5700多万贫困群众住上安全住房。同时,全国累计为300多万户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提供公租房保障,有效改善城镇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就业救助方面,今年1—9月,共帮助133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3.4万户,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临时救助方面,今年1—9月,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478.8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资金68.0亿元,平均救助水平1420元/人次,救助水平较2016年提高31.8%。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1.2万个。2018年,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达919.7亿元,全年共有1072万人次在民政领域提供2388.7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社会保障的手段,其目的和功能为了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3种观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什么?(1)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将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该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将基本养老金统筹到省级水平,部分条件成熟的统筹到全国水平;(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体系;(3)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即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同步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4)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5)以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的办法,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应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理论上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既考虑经济效率,不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要保证分配的公平,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从社会保障实践看,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不同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国情或文化传统,对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不同组合进行选择的结果。当前,大多数国家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是从调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出发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逐渐成为各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原则。“十一五”时期完善社会保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1)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将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该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将基本养老金统筹到省级水平,部分条件成熟的统筹到全国水平;(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体系;(3)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即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同步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4)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5)以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的办法,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应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您了解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社会保障的手段,其目的和功能为了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社会保障的最终形态,也就是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将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该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将基本养老金统筹到省级水平,部分条件成熟的统筹到全国水平;(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体系;(3)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即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同步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4)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5)以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的办法,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应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解决失业问题,保证充分就业。法律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四)法律、行规和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种观点: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什么1、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1)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体系;(3)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4)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5)以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的办法,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应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什么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主要有:1、保障权利公平。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2、保障机会公平。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被覆盖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3、维护规则公平。一视同仁,既不能对弱势群体歧视,又不能对特权阶层倾斜;4、调节分配公平。社会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进行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依靠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2、社保基金难以维持。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3、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4、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5、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 system)是在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2种观点: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原则:1.强制性原则,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点: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工作者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从及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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