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垫资的工程叫垫资施工承包。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方地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后再进行偿付。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同时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和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法律依据:《投资条例》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垫资是指工程施工时,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行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1种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有效吗 垫资是指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工程款。 一、垫资是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 1.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2.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 3.垫资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二、垫资施工方式: 1.带资施工; 2.形象节点付款; 3.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 4.工程竣工后付款等。 三、垫资合同、垫资条款有效: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6条规定,对垫资原则作无效处理: A.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B.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认定有效。 2.《解释》第6条对垫资作有效处理。因此垫资行为、垫资条款依法有效。 四、垫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均有约定: A.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 B.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A.按照约定返还垫资; B.按照无息垫资处理,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①法律对什么是垫资没有作出界定。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者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 ②“黑白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只是“黑合同”中的造价结算条款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黑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 ③带资如果构成企业之间的借贷,将因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16澜ㄖ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认定有效。 工程建筑
第2种观点: 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一、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1、建设工程允许允许垫资。2、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二、工程垫资的风险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1、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承包商用于垫资的资金中,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通过贷款而来。贷款就得承担利息,如果逾期不能还贷,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的金融有较大的调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则承包人的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还会加大,从而构成较大的风险。2、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商为了能够加快工期进度、或者在至少不延误工期的同时,尽量减少资金投入,常常会通过赊欠材料、设备款的做法来节省前期开支。如此,不但有时会难以保证所购置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而且购买价格亦会与支付现金时有所不同,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3、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有时建设单位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产生效益(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出租)的情况下,也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追债又怕关系搞僵致工程款项更加难讨,从而陷入骑虎难下、投鼠忌器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如果建设工程建成之后施工人仍未能收回工程款,会面对银行、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解决债务的困扰,施工单位有时不得不违心满足建设单位的若干不合理的要求。4、因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即便是经营状况好的建设单位,一般也是先考虑再次进行项目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量回避、拖延的态度;如果一旦经营、销售不顺,更会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项,从而给承包商带来巨大风险。5、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一般地说,承包商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多见,短期的拖欠也能够被劳务人员理解与接受。但如果承包商因种种原因长期无力支付劳务费用,那么面临停工、追讨、涉诉的风险也是很现实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3种观点: 只要垫资施工合同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就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现实中工程带资、垫资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合意,已通过合法方式实施,或者是以先建后付的付款方式或约定的延期付款协议形成垫资,或者是通过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实现。既然我国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我国境内可以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有效,而且承包人垫资是建筑行业的惯例,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只给予少部分备料款,其余款项都是先由承包人垫资建到一定程度,由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发包人再拨付进度款。从国外的一些立法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都不仅限于劳动报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垫资是指工程施工时,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行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垫资的工程叫垫资施工承包。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方地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后再进行偿付。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同时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和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法律依据:《投资条例》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垫资是指工程施工时,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行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1种观点: 一、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垫资施工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建设方强行要求施工方垫资承包以转嫁资金缺口;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以带资、垫资作为不公平竞争的一个手段。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带资、垫资承包问题没有禁止,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6月5日发布的银发[2003]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非常普遍,特别是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开工建设的项目更是如此。带资、垫资施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A、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明确约定承包人自带部分资金,把垫资承包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合同义务看待;B、合同正式文本中无垫资施工条款,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垫资义务;C、合同正式文本中虽未明确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达成默契,由承包人带资建设或发包人延付工程款承包人被迫垫资建设。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带资、垫资施工的方式较多,一般是双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同时,又单独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施工单位的带资、垫资义务。双方以正式的标准合同应付行政检查,私下又以补充协议发包方的资金投入,一旦发生诉讼,发包方往往又以补充协议进行抗辩。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施工单位自带一部分资金,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仅付大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以后付清。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民一庭2001年12月3日(2001)鲁法民一字第8号《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案件审判理论和实务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带资承包和垫资施工合同的处理问题”中的规定,人民在审理涉及垫资承包和带资施工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认定垫资承包和带资施工的合同条款无效。发包方依据合同中的该条款进行抗辩或据此主张承包方的停工或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的,应当不予支持。当然,按照省的意见,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带资、垫资施工的,合同履行中实际垫资承包的,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该观点等于暗示有关当事人可以放心大胆地搞垫资和带资承包施工,只要书面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实际带资垫资承包,就可“打擦边球”“曲线救国”了。而对“老老实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却又作无效处理,打压了“守规矩”的,鼓励了“投机取巧”的,于情于理不通,更是与法的精神相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垫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欠款。垫资是指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工程的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工程完工验收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行为。垫资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3种观点: 垫资施工合同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是有效:1、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2、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3、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一、民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民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视情况而定。如果民间协议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法律效力;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效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协议是有效力的: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主要指成年人;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民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协议是在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而且没有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议所具备的格式都齐全,比如标题、正文、签字、日期等。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立约双方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约能力,约定标的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行规等规定,约定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行规规定,没有欺诈胁迫情形,合同条款没有对一方不公平,经过了双方签字盖章。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什么标准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签协议时间没写日期代表合同生效了吗签订合同不写日期是有效的,其生效时间通常是双方签订后,双方另有约定。只要合同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具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求,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种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吗 最初,因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主体双方均为法人。承包人垫资进场施工,其性质被认定企业法人之间的违规拆借资金行为。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也曾联合发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禁止建设单位垫资施工。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为无效。 但在发展经济的时代大背景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更加侧重鼓励个人、企业之间的交易,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随后出台的《合同法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人民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据此,《通知》作为部门规章之下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或行规,也不能成为认定垫资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院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这一条款被最高院定义为“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性质,也使得人民在审理垫资施工案件中有了明确规定,统一了裁判标准,维护了司法权威。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垫资条款应当按照有效处理,特殊情况除外。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拖欠工程款案件正是由于承包人自己先行垫付材料款造成的。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垫资施工达成合意,系其双方之间的双方自愿行为,法律不应过多干涉。再次,垫资的建设工程合同有别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垫资施工往往是承包人自己先行垫资、包工包料进场施工,并没有将资金直接交付于发包人,而是将垫资款物化于建设工程之中。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也是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垫资条款区别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此外,承揽合同中尚且允许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对定作物进行加工,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也可以允许承包人包工包料,垫资进场施工。 当然,如若建设工程合同的垫资条款有违背法律、行规的其他情形,也可以认定为无效。比如,承包人将垫资施工作为优惠条件吸引发包人,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认真审查该垫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程建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垫资协议是属于借款中的一项的,所签订的协议也是适用于借款合同的。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3种观点: 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一、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1、建设工程允许允许垫资。2、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二、工程垫资的风险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1、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承包商用于垫资的资金中,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通过贷款而来。贷款就得承担利息,如果逾期不能还贷,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的金融有较大的调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则承包人的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还会加大,从而构成较大的风险。2、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商为了能够加快工期进度、或者在至少不延误工期的同时,尽量减少资金投入,常常会通过赊欠材料、设备款的做法来节省前期开支。如此,不但有时会难以保证所购置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而且购买价格亦会与支付现金时有所不同,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3、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有时建设单位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产生效益(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出租)的情况下,也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追债又怕关系搞僵致工程款项更加难讨,从而陷入骑虎难下、投鼠忌器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如果建设工程建成之后施工人仍未能收回工程款,会面对银行、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解决债务的困扰,施工单位有时不得不违心满足建设单位的若干不合理的要求。4、因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即便是经营状况好的建设单位,一般也是先考虑再次进行项目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量回避、拖延的态度;如果一旦经营、销售不顺,更会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项,从而给承包商带来巨大风险。5、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一般地说,承包商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多见,短期的拖欠也能够被劳务人员理解与接受。但如果承包商因种种原因长期无力支付劳务费用,那么面临停工、追讨、涉诉的风险也是很现实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垫资是指工程施工时,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行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垫资的工程叫垫资施工承包。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方地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后再进行偿付。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同时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和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法律依据:《投资条例》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垫资是指工程施工时,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行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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