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我国规定了的修改程序,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四条 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种观点: 2018年我国进行了的第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现行为1982年,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为最新版本,即八二的2018年修正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修改由全国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我国现行经历了五次部分修改。分别如下: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意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作用:1、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3、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4、促进了我国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根据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四条 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2种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举行到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2、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5、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6、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7、选举最高人民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1、立法权。依据现行的规定,全国常委会和全国共同行使立法权。2、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实施的监督权。现行除规定全国监督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常委会以监督实施的职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等。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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