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百家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吗

来源:百家汽车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垫资是指工程施工时,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行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给垫资的工程叫垫资施工承包。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方地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后再进行偿付。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同时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和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法律依据:《投资条例》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垫资是指工程施工时,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行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1种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有效吗 垫资是指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工程款。 一、垫资是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 1.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2.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 3.垫资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二、垫资施工方式: 1.带资施工; 2.形象节点付款; 3.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 4.工程竣工后付款等。 三、垫资合同、垫资条款有效: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6条规定,对垫资原则作无效处理: A.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B.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认定有效。 2.《解释》第6条对垫资作有效处理。因此垫资行为、垫资条款依法有效。 四、垫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均有约定: A.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 B.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A.按照约定返还垫资; B.按照无息垫资处理,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①法律对什么是垫资没有作出界定。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者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 ②“黑白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只是“黑合同”中的造价结算条款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黑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 ③带资如果构成企业之间的借贷,将因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16澜ㄖ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认定有效。 工程建筑

第2种观点: 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一、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1、建设工程允许允许垫资。2、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二、工程垫资的风险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1、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承包商用于垫资的资金中,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通过贷款而来。贷款就得承担利息,如果逾期不能还贷,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的金融有较大的调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则承包人的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还会加大,从而构成较大的风险。2、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商为了能够加快工期进度、或者在至少不延误工期的同时,尽量减少资金投入,常常会通过赊欠材料、设备款的做法来节省前期开支。如此,不但有时会难以保证所购置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而且购买价格亦会与支付现金时有所不同,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3、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有时建设单位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产生效益(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出租)的情况下,也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追债又怕关系搞僵致工程款项更加难讨,从而陷入骑虎难下、投鼠忌器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如果建设工程建成之后施工人仍未能收回工程款,会面对银行、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解决债务的困扰,施工单位有时不得不违心满足建设单位的若干不合理的要求。4、因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即便是经营状况好的建设单位,一般也是先考虑再次进行项目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量回避、拖延的态度;如果一旦经营、销售不顺,更会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项,从而给承包商带来巨大风险。5、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一般地说,承包商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多见,短期的拖欠也能够被劳务人员理解与接受。但如果承包商因种种原因长期无力支付劳务费用,那么面临停工、追讨、涉诉的风险也是很现实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3种观点: 只要垫资施工合同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就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现实中工程带资、垫资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合意,已通过合法方式实施,或者是以先建后付的付款方式或约定的延期付款协议形成垫资,或者是通过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实现。既然我国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我国境内可以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有效,而且承包人垫资是建筑行业的惯例,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只给予少部分备料款,其余款项都是先由承包人垫资建到一定程度,由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发包人再拨付进度款。从国外的一些立法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都不仅限于劳动报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