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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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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我国农村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1、社会保险制度;2、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部分;3、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部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工伤保险;4、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制度;5、社会救济包括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自然灾害救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这三大领域,构成了我们今天的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农村社会保险。2、农村社会救助。 3、农村社会福利。 4、农村社会优抚。法律依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点: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工作者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从及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1种观点: 当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强制储容蓄型养老保险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这三种。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通过立法程序强制工资收人者加入,强制雇主和劳动者分别按照规定的投保费率投保,并要求建立老年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多层次退休金。国家是老年养老保险的后盾,在财政、税收和利息上给予资助。老年退休金的层次分为普遍养老金、雇员退休金与企业补充退休金、个人自愿投商业保险等。社会上养老退休金的层次很多,其中雇员退休金起主导作用,它也可以细分为与工资挂钩的退休金,基础性退休金和附加年金。这种养老保险制度,是当代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它的优点在于,它提供定期的待遇支付以确保整个退休期间得到保障,通过风险分担与资源分享,使投保者免遭通货膨胀与投资风险,该制度强调待遇与收人及缴费相联系,并有利于低收人者。它的缺点是由于缴费没有记录到个人账户上,制度的透明度不高,因而不利于激励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承担的责任很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第十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类型是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类型是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社会保障的萌芽阶段:以19世纪初英国新济贫法的建立和德国工人互助组织的广泛发展为标志。2、社会保障的建立阶段:以19世纪后期德国颁布《社会保险法》和20世纪30年代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为标志。3、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阶段: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福利国家和多种类型(模式)社会保障的形成为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除此以外不包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不包括公费医疗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 中国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致力于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初,适应计划经济的要求,中国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地向人民提供各种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经济转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对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法的缺点有: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够先进等问题。因此,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在严格按照社会保障法原则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法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结合起来,兼顾公平与效率,尽可能地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化,全民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完善企业基本养老制度,将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该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将基本养老金统筹到省级水平,部分条件成熟的统筹到全国水平;(2)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将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体系;(3)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完成“三同步改革”(即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同步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4)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5)以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的办法,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一条 工作进展和主要成效党的以来,按照党、决策部署,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进入发展快车道,措施密集出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财政投入逐年加大,救助水平持续提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实现“两不愁”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取得了显著成效。(一)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2014年2月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制度框架,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众。全国所有省份都出台了实施办法,有关部门也出台一系列配套,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对象认定、标准制定、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二是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明确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三是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针对城乡“三无”人员待遇不平衡等问题,将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与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明确认定条件、供养内容和供养标准,实现制度转型升级。四是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改革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范灾情统计、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为做好受灾人员救助提供有力保证。五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六是完善教育救助制度。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七是完善住房救助制度。采取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稳步推进住房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八是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优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成效,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及时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实现就业。九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制度。完善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款捐物、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多方面救助帮扶。(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立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进相关部门救助职能协同配合、高效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各项救助制度整体合力,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层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26个部门参加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并推动全国各县(市、区)全部建立由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普遍建立乡镇(街道)层面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三是部署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经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授权,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有效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最大程度避免“漏保”、“错保”等情况发生。五年来,全国年均开展各类核对1.1亿人次,不实申报检出率为8%左右,为国家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四是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食品等基本生活类物价突发性上涨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减小物价突发性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今年1—9月,各地民政部门累计为社会救助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29亿元,惠及困难群众1.26亿人次。(三)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围绕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惠民救助真正落到实处,注重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一是强化各级责任。要求省级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为基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乡镇(街道)的审核责任和县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批责任。二是提高救助时效性。采取“先行救助”、在乡镇(街道)建立备用金制度等措施,不断提升临时救助在救急解难方面的及时性、有效性。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救助宣传,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优势,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准确知晓救助规定。三是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通过强化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逐步减少需群众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推动经办服务向移动端延伸,部分地区已经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四是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评议、公示等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推行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着力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四)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对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面实施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结合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部署开展农村低保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坚决整治“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提供坚实保障。民政部及省、市、县四级民政部门全部开通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上下联通的群众投诉举报快速响应处置机制。今年1—9月,各级民政部门共收集问题线索29855条,其中查证属实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1319件,涉及干部705人。(五)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持续强化。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过程中,总有一部分人员由于不具备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能力,无法通过开发式扶贫实现脱贫,将其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任务。民政部、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从、标准、对象、管理等方面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助力解决贫困群众吃穿“两不愁”。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完善农村低保,明确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加大兜底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防范脱贫群众返贫等方面的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从2017年底开始,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动态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截至今年6月底,22个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4473元,所有深度贫困县平均标准达到3979元,“三区三州”所辖县平均标准达到3862元;全国共有174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脱贫1168万人、未脱贫581万人),其中63.5%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重病、重残人员。(六)立法工作有序推进。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立法工作,2014年2月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救助方面的行规。去年以来,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施行情况评估,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社会救助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等开展联合调研,总结梳理社会救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开展社会救助基层创新实践等活动,为社会救助立法提供实践支撑。同时,民政部注意收集整理社会救助相关领域法规,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借鉴参考国外成熟立法经验,聚焦现实需求和立法要求,开展立法专题研究,并配合全国开展立法调研,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法起草工作。(七)社会救助制度优势日益彰显。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实施,为数千万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温饱问题得到制度性解决,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的温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都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投入只增不减。财政建立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2016年—2019年,共安排补助资金5618亿元。同时,财政也加大了医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资金支持力度,地方财政相应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全完善,财政投入的持续增加,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283万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617元/人·月,较2013年增长65%;农村低保平均标准5247元/人·年,较2013年增长116%。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由2013年的1.81缩小到现在的1.41。今年1—9月,累计支出资金11.7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471万城乡特困人员纳入供养范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9675元/年,农村为7296元/年,分别较2017年增长16.7%和15.4%;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确定。今年1—9月,累计支出资金270.6亿元。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大幅提高了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等救助项目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以来,针对青海、江西、广东等地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35次,安排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98.96亿元。医疗救助方面,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23亿人次,支出资金363.2亿元,次均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分别达到1117元和82元。今年1—6月,全国累计对2.8万人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向医疗机构拨付急救费用1.5亿元。教育救助方面,2019年,下达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94.3亿元,可用于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覆盖面;下达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基金168.5亿元,可用于持续实施学前幼儿资助;下达高等教育奖助学金235.7亿元,可用于调整高职院校奖助学金。住房救助方面,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提高补助标准,党的以来,财政累计投入11亿元补助资金,支持1794万户贫困家庭改造危房,帮助5700多万贫困群众住上安全住房。同时,全国累计为300多万户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提供公租房保障,有效改善城镇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就业救助方面,今年1—9月,共帮助133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3.4万户,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临时救助方面,今年1—9月,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478.8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资金68.0亿元,平均救助水平1420元/人次,救助水平较2016年提高31.8%。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1.2万个。2018年,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达919.7亿元,全年共有1072万人次在民政领域提供2388.7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二是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三是立法、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2种观点: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由基本国情决定的,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强调维制的统一性。具体内容如下:1、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2、由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法治重视保障;4、强调维制的统一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1、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志的体现。2、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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