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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基本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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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包括免费医疗。国际法的规定患者的基本权利有拒绝治疗、参与评估、要求保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条 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医疗权、疾病的认知权、知情同意权、诉讼权与获得赔偿权、要求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而不包括患者的经济免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法律依据:《国际规约》第一条 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2] 第二条 以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第三条 一、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二、就充任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第四条 一、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二、在常设公断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一九〇七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公断员之条件。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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