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一般目前在国内所使用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早已被约定俗成为一个边界模糊、表述一切与上市公司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变化的总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践中,“资产”的涵义一般泛指一切可以利用并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其中不仅包括企业的经济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资产概念的泛化,也就导致了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虽然近期出台了不少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但均未涉及资产重组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关于资产重组的明确定义。虽然在重组实践中会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重组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使用的名称仍然极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列举的方式也不周密,甚至有点混乱,这些都为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敞开了较大的口子。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比国外的企业重组(Restctig)的概念要广,而且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是从股市习惯用语上升到专业术语的。因此给资产重组下一个内涵外延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我国学者在研究当中多半采取下一个泛泛的定义做简单描述的做法或者干脆回避对资产重组这一重要的概念进行定义。现己有的关于资产重组的定义不少于20种,其中国内目前使用得比较广泛的有以下几种:资产重组系列书籍1.从资产的重新组合角度进行定义。梁爽(1997)等专家认为资产是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包括人的资源、财的资源和物的资源。所以,资产重组就是对“经济资源的改组”,是对资源的重新组合,包括对人的重新组合,对财的重新组合和对物的重新组合。赵楠(1998)甚至认为,资产重组不仅包括人、财、物三个方面的资产重新组合,而且还应当包括进入市场的重新组合。①收购兼并:即企业合并,其目的是通过对内、外部企业资源的整合,使交易市场的费用降低,扩大生产,占据更高的市场份额,同时,又可以借助多元化的经营策略,降低市场风险。②股权转让:遵照股权转让协议,并购公司把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进而担任上市公司的股东,或控股股东。③资产剥离:上市公司为提高利润,将非经营性与生产性的不良资产,交由母公司或者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承接。④资产置换:上市公司和其它公司互相交换资产的行为,有利于资产质量的提高,可将一些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从资金短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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