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的特殊干涉权,是指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病人的自主权利,以确保病人自身、他人和社会的安全。医生不是任意的行使特殊干涉权,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行使才有效:精神病患者或自杀未遂等拒绝治疗时,甚至病人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对需要进行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的隔离;在进行试验性治疗时,虽然病人已知情同意,一旦出现高度危险情况时,医生必须中止试验性治疗,以保护病人的利益;危重病人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一旦了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医生有权隐瞒。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要以保护病人的利益、促进病人的健康、增进病人的幸福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自主决定权是:1、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和决定转诊的权利;2、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疗服务的权利;3、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作出决定的权利。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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