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含退捕渔民)、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本市户籍的农民在常创办的创业实体。
(2)补贴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申报纳税,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带动1人(含)以上其他劳动者在该创业实体实际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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