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清单计价规范(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招标控制量清单
5 招标控制价
6 投标价
7 合同价款约定
8 工程计量
9 合同价款调整●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 合同价款正义的解决
14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 计价表格
1 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
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术语
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
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12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
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3 一般规定
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
竞争性费用。
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
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
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 条的规定执行。
4 招标控制量清单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
标人负责。
4.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5 招标控制价
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
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
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 5.
3.1 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 3.5.2 条规定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
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2.6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
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
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
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 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
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 工程计量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
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
7.暂估价;8.计日工;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予
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9.1.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
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 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