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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家汽车网
重庆市潼南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潼南区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 号】潼南府〔2015〕309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重庆市潼南区关于印发

《重庆市潼南区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2015〕309号

  

各镇、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区委第16次常委会、区第10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

  2015年11月19日

  

重庆市潼南区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发挥好审计、财政、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的管理范围和要求

  (一)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1.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投资项目

  对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凡整体工程项目总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一律列入审计计划,由区审计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费的依据。凡整体工程项目分为若干标段或若干单体工程实施的一律视为一个工程项目。

  2.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计的投资项目

  整体工程项目总造价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投资评审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本着“不重复、不交叉、不遗漏”的审计原则,按照上述管理范围各自组织实施审计。

  (二)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投资项目经竣工结算审计后,凡符合转增固定资产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报区财政局批准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结果作为直接转固的依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的结算审计结果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作为转固依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未经竣工决算批准的,不得拨付工程尾款。区财政局的竣工决算结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特殊情况需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的,由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决算审计。

  (三)对项目审计结果的审查确认

  工程结算审增或审减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应将审计结果报区主要领导审定确认。

  二、部门职责

  (一)审计、财政、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审计、财政、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各自加强对所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可管可控,确保审计(评审)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业主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9个月内)向审计、财政部门提交竣工决(结算)审计(评审)所需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承担初审责任;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竣工决(结)算所需资料或审减率超过20%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区发展改革委应将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批复文件抄送区审计局、区财政局。

  三、经费保障

  1.审计费用。为了有效整合审计力量,可向社会购买服务,中介审计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以外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上缴区财政。

  2.工作经费。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区审计局所需工作经费按上年度审减额的1%安排,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潼南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潼南府﹝2015﹞19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潼南县投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评审)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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