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可以入职公司。
乙肝典型症状:
急性乙型肝炎病程超过半年,或原有乙型肝炎急性发作再次出现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能异常者,均属于慢性乙型肝炎。按病情轻重可分为轻、中、重三度:
1、轻度乙型肝炎:
病情较轻且不典型,可反复出现乏力、头晕、食欲减退、厌食油腻、尿黄、肝区不适或轻微触痛、睡眠欠佳等症状。
部分患者症状、体征不明显,如果进行肝功能检查,也仅有1项或2项指标轻度异常;
2、中度乙型肝炎:
症状严重程度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
3、重度乙型肝炎:
有明显或持续的肝炎症状,如乏力、缺乏食欲、腹胀、尿黄、稀便等,比较特异的有以下症状:
(1)肝病面容:面色暗沉无光泽,脸色发黑、皮肤粗糙干燥,甚至呈现“古铜色”,肝掌:手掌大、小鱼际片状充血,出现红色斑点、斑块,压之变白;
(2)蜘蛛痣:新出现的“痣”,其中心为一红点,周围有呈放射状排列的毛细血管,形似蜘蛛,按压中心点后痣消失;
(3)脾脏肿大:患者可能感到左肋下胀或者根本没有感觉,一般是医生检查时发现。
(4)与之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可表现为转氨酶反复或持续升高,白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综上所述,乙肝病毒的携带者也是可以参加工作的,不过乙肝有传染,建议治好后再找工作吧,建议一定要到正规的医院接受乙肝的治疗,避免乙肝的传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