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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撤销权规定

来源:百家汽车网

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期限有: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民法典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二、重大误解包括哪些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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