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因此,再就业后继续交纳失业保险一年以后,再次失业(不是辞职)后,可以再次领取,没有次数,但有月数,累计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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